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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林业金融服务工作。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又一深刻变革。我省有5996万亩集体林地,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1%。林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重要职责。省委、省政府决定从年10月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加强扶持,搞好服务,规范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机遇。积极做好林业金融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有利于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有利于现代林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全省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探索满足和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大力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为推动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促进全省林业健康发展。
二、全方位做好林业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工作。
(一)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的覆盖面。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分散的低收入农户和贫困户进行合作造林等小面积种植的资金需求。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优先给予提供林权抵押贷款。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的信贷管理模式,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道路,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发挥林业产业化龙头带动面广、与林农关系密切的特点,大力开展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林业产业集群的形成。
(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贷款抵押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利率定价既要合理覆盖林业信贷风险,又要使林业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能够承受融资成本。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信用等级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产出效益好的优质林业企业,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地林木价值和林业发展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和贷款规模。经济林抵押率最高可达70%,具体比率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层面,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整体功能效用。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乡镇、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及流动服务点模式。
全省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农村地区网点多、服务面广、面向“三农”的优势,积极开展林农贷款,探索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新思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优势,探索与政府、专业担保公司、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加大林业信贷投入。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要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适当配备和充实基层一线信贷人员,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强化服务和产品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商业性金融合作途径,采取信贷业务联合、贷款委托管理等方式延伸对林业的服务。
三、拓宽林业发展融资渠道。
(一)大力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市场体系。
(二)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对林业发展的作用。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要大力宣传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等债务型融资工具,提高林业企业对债务型融资工具的认识,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在林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型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三)积极探索培育林业发展基金。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
积极培育我省林业发展基金,支持地方设立政府出资或参股为引导、吸纳民间资金和国外资本为主要力量、市场化运作的林业发展基金。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各市州要把森林保险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业保险统筹安排,按照兼顾财政补贴能力、林农缴费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逐步通过建立保费补贴制度等政策手段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参加森林保险的投保人,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林业贷款贴息、优先发放贷款等政策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完善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政策引导作用,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林业信贷资金需求的预测,合理摆布和调配支农再贷款额度,额度不足的地区可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申请追加额度。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各项财政贴息政策,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鼓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二)加快建立林业信用档案和林业信贷评级机制。要积极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查询、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将林业信贷业务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应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林业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林业企业、林户信用信息交流和管理机制,对恶意拖欠贷款的林业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并采取停贷、停发采伐证等制裁措施,共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贷款特点,参照信用评级标准,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立科学、合理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的内部评级机制和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为银行办理林业抵押贷款提供支持。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证信贷资金按期及时回收。要加快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市场交易、法律服务、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尽快建立森林资源评估制度,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四)加快推动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贷款担保公司,为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地方政府设立林业担保基金,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机构,努力推动以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并重的林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为林业生产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五)做好林业贷款考核等工作。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对林业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推动落实对林业贷款的贴息制度以及减免营业税、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政策,完善支持林业发展信贷投放机制。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要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涉林贷款的分类统计工作,条件成熟地区可适时开展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林业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大考核奖励力度,督促县域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必须投放于当地,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奖励。
(六)加强涉林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人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银监局、保监局、省林业厅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根据实际需要,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要会同当地财政局、银监分局、林业局等部门,建立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认真落实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各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