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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工作目标
有效纠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经营和场地脏、乱、差等问题,清理整顿存在安全隐患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并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占道经营等行为予以坚决清理取缔,确保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二)回收物品按类别划定区域分别存放,各区域悬挂有醒目的标志牌,场所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三)不收购赃物、嫌疑物品以及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品;不回收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和医疗垃圾;不擅自处理固体废物。
(四)不占道收购、分拣、整理、堆放废品。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区经贸局、区四城联创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四、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区四城联创办:负责本次清理整顿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清理整顿行动。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对企业周边城市管理秩序的监管。
规划分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实施清理整顿行动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清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并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监管。
工商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取缔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户的登记、注册、变更等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环保分局:负责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依法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安监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质监分局: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强化日常监管,督促经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配合区级相关部门清理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占道经营等。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并逐项登记造册。对于经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企业要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占道经营、无证(或证照不全)经营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此次清理整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区再生资源清理整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贸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清理整顿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以此次清理整治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周五上午时前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报区再生资源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贸局),并于月8日前报送本单位参加清理整顿行动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