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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政策
1、提前退休。截止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中,担任副处、正科、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的,或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经考核合格,由任免机关批准为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
2、提前离岗。截止年12月31日,男满53周岁,女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手续。提前离岗人员中,担任副处、正科、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的,或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经考核合格,由任免机关批准为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执行的工资、津贴补贴不变,正常调整工资不受影响,工龄连续计算,不占机关编制,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由处、科级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其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可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对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其现任职级相当于或低于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年限按照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时间计算。
二、适用范围
截止年8月31日,区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中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在册人员。区级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由区级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单位中,继续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人员定岗安置工作稳步进行。
2、以人为本,平稳推进。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听取机构改革部门人员的意见,积极做好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努力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3、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借机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