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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有效整合城市资源配置,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廉洁高效、服务大众的市场建设管理运行机制,有力促进我区市场繁荣、稳定和发展,不断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职责要求
(一)本意见所指“集贸市场”是指提供经常性的蔬菜、果品、水产、蛋禽、服装、百货、建筑材料等群众日常消费品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专业市场、农村集日市场、摊群点、马路市场)。
(二)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是全区农村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所有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市场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区集贸市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市场的建设规划、开发和立项、报批、筹资、扩建、改建等工作。
3、负责全区农村各类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4、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财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区农村所有市场执行市场统一收费和票据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区农村各类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颁发上岗证;制定市场管理人员分级分类职责和制度,提高市场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
6、负责收取全区农村各类集会、马路市场、摊群点的摊位费。
7、负责全区各类市场的项目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申请工作。
8、负责全区农村集贸、集日市场综合管理工作,取缔占道经营,保证交通畅通。
9、负责收取市场摊位费、棚亭租赁费、房屋租赁费及市场内的水、电、卫生服务费。
10、负责贯彻执行《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市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检查落实。
11、从事开发性经营活动。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各市场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三、设立和变更
(四)集贸市场的开办应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区市场中心按照全区集贸市场的整体规划和布局要求进行审查,经区市场中心审批后,申请人方可持批件到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场开办方应向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开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设立集贸市场的可行性报告;
3、集贸市场的建设计划、图纸、实施方案;
4、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市场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和交易品种等事项的,在区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需到所在市场管理所和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商品交易
(七)集贸市场以方便群众生活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管理有序、诚实信用的原则。
(八)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配套的经营设施;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关行业还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九)市场内经营户应遵循下列要求:
1、按照指定的区域整齐有序的摆放货物,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
2、市场内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
3、所经营货物必须上货台(架),不得落地经营;商品与个人生活用品、住宿分离。
4、所经营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卫生和检疫等相关部门认可上市,且由具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品牌(经营户将进货索证存放在经营场地,以备随时检查),严格执行索证制度。
5、保持经营门店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特殊类经营品(如豆制品、肉类等)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等“三防”设施。
五、市场管理
(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开办方负责市场内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市场开办方须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商品的质量、计量、经营户证照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市场内应设立公平秤、承诺牌。
(十三)市场开办方应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计量器具鉴定。
(十四)区市场中心负责全区农村集贸市场、摊群点市场的设立、管理、收费和马路市场的取缔工作。
(十五)不符合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的市场,由市场中心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取缔。
六、票据管理
(十六)全区所有市场所收取的摊位费和房租费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由区市场中心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十七)票据由各市场统一在区市场中心领取。票据存根由区市场中心统一保管、备查。
(十八)市场内不得使用自制票据。区市场中心联合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及市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检查小组,定期对全区市场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擅自使用自制票据的立即勒令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