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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划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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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划工作意见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职业病防治工作全局,从我县实际出发,借鉴有益经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以尘肺、职业中毒、放射性疾病防治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切实落实各职能部门职责及防治专项经费,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体系,提高对职业危害的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使职业病危害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年基本消除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尘肺病等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具体指标

到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在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率达到6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到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份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到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比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

2、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落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岗位应相对固定。

3、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对于生产技术低下、设备差、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生结构优化升级,逐步进行改善。对无法改善的,应当依法淘汰。

4、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和评价工作。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

5、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劳动者得到职业健康监护和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积极治疗,按时进行健康体检和必要的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6、用人单位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7、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8、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存在或者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0、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作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的防治。以控制尘肺为目标,强化对建材、水泥、有色金属矿,冶金企业和石英砂加工作坊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展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水泥厂、小冶金厂,石英砂加工作坊等企业。

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制药、冶练、纺织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实施硫化氰、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及企业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生产政策的职业病严重的企业。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督及监控预警体系,开展对矽肺,硅酸盐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汞中毒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康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逐步建立覆盖乡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中央、省、市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化,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加强联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督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在预防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完善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行为的从严处罚。

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将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我县普法计划范围,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氛围,提高群众职业病防治意识,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抓好石料开采、石料加工、化工、建筑等行业劳动者的培训。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管理层和劳动者的培训,特别是中小企业负责人、职业病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局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和救治。

(二)县安监局

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2、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三)县工会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和组织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开展劳动者保护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防护能力,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高危行业平等协商、鉴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

(四)县发改委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项目审批中,监督、相关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报或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

2、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义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及职业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打击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3、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

(六)县工商局

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七)县环保局

1、负责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安全。

2、依法关闭破坏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小冶炼厂等。

(八)县财政局

根据本县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求,每年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承担职业病防治监督职能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

(九)县科技局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展、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科研院所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展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十)县司法局

宣传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一)县广电局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十二)县经贸局、工业园管委会

要对本系统本园区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使其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改革工艺,加强劳动者的健康防护措施,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体系,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各司其职,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卫生、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依据自己的职能,明确职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要建立信息畅通,密切联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突出重点,严格监督执法。按照权责明确,监管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针对本地区企业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负责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作。

(四)增加投入,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