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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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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意见

一、控制和查处范围

全县交通主次干道两侧、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驻地和县城区及周边区域。

二、控制和查处对象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面积、高度和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违法建设。

三、控制和查处主体

县国土、建设部门为巡查、执法和控制主体,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为巡查和控制主体,全面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各项工作。

四、控制和查处方式

(一)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交通主次干道两侧、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驻地及周边的土地使用现状控制,以及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和监管,杜绝违法建设现象发生。同时,实行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工作月报制度,由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县国土、建设部门负责,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市容园林等部门和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配合,依法对全县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进行控制和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阻挠执法、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组织开展违法建设集中大整治活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三)县电视台、金户视野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及时报道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违法建设控制不力、执法不严的执法和巡查单位,以及违法建设的人和事进行曝光。

五、控制和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一)对巡查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力,纵容、包庇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县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一等奖,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举报、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和处理,或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执法单位,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执法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县国土、建设等执法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