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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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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为县城、各建制镇、草堂寺景区及高新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高新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受县人防办委托自行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包括:《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人防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重大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三)检查受监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及有关质量情况;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

(五)抽查人防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六)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人防工程施工状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有关质量监督情况。

第六条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人防办主任负责制,人防办主任对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内容

第七条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监督。

(一)设计质量监督范围:

第二条规定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人防工程项目。

(二)设计质量监督须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设计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开工前,县人防办将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规定,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2.设计变更的技术性质量监督: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涉及到规模、抗力等级、防护结构、出入口和使用功能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四)设计质量审查工作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条规定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县人防办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九条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员);

(二)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四)开工前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第十条对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县人防办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对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人防工程实体监督。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活门、防护(密闭)门及其他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讯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内容。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县人防办应在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基本情况;

(二)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责任制检查情况;

(四)结构分部、防水分部、孔口防护分部、建筑装修分部、给排水分部、采暖通风与空调分部、建筑电气安装分部监督抽查情况;

(五)观感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六)人防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七)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隐蔽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八)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九)对人防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十)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