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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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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总理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三年来进展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土地督察工作要加强,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总理的重要批示,体现了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一贯要求,体现了对土地督察工作的殷切期望,对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陈宝根市长指示,总理的重要批示,不仅是对土地督察工作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温总理批示要求,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监督检查作用,全面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理的重要批示精神

(一)深入学习领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学理的重要批示精神,通过召开党委会议、专题会议、研讨座谈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努力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在传达学习过程中,要重点在学习理解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上下功夫,在学习理解总理关于“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要求上下功夫,在研究强化我市土地执法工作上下功夫。

(二)抓好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同国土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安排,对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等政策法规进行深入持久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不懈地强化土地执法工作

(一)明确土地执法工作目标。今年是国家对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的政府负责人按照15号令进行问责的第一年。我市经过近几年持续不断的整治,土地违法比例连年下降,但土地违法问题在一些地区仍比较突出,被问责风险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持续开展卫片执法检查,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确保我市土地违法比例低于15%且在全国排名靠后、不被约谈。

(二)成立市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土地执法工作特别是卫片执法监察工作,研究协调土地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预防土地违法的具体措施。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同志,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城改办、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及市监察局1名分管土地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土地执法特别是卫片执法日常协调工作,督促各区县、开发区完成各项执法任务。

(三)将卫片执法与我市当前正在开展的集中整治集体土地乱搭乱建工作相结合。将卫片执法中的土地违法案件纳入集中整治范围,统一安排,一并查处。

三、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通报预警机制。市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季度统计、通报全市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对土地违法比例接近15%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出预警;对土地违法比例超过15%或其他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及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土地执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从年起,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查处情况作为各区县、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分值,科学考核。同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耕地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审计。

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级土地执法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掌握情况;对土地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固定专人进行侦查,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及时有效查处。

(二)健全和完善国土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协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商请各级法院、检察院明确专人协助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一步提高案件的执行到位率。

(三)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地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市、区县两级每年的土地执法监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