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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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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各党(工)委、党组,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今年以来,各镇(乡)街、各部门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面加强政法综治和维稳工作,确保了全区社会持续稳定,保障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基层基础薄弱的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为此,现就深入推进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抓好落实。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健全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机制

(一)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原则,把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建设的必经环节,真正实现维稳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预防不问的问题发生。

2、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维稳工作考评体系,实施量化考核。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应评估未评估或者在评估中弄虚作假,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决策、上项目,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健全完善群众诉求表达和维稳信息研判机制

4、加快区级信访联合接待大厅和乡镇信访便民服务厅建设力度,尽快投入使用。继续实施区级领导“大接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活动,切实抓好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一步巩固“三无县区”创建成果。

5、进一步健全维稳情报信息研判、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会商、安全生产检查通报、社会舆情收集引导“五大机制”。

6、进一步规范维稳信息研判工作机制。(区委、区政府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政法委书记、分管副区长参加的维稳信息研判会,由区维稳办负责组织,区委办协助,每季度召开一次;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牵头,政法委书记、分管副区长参加的维稳信息研判会,由区维稳办负责组织,区政府办协助,每月召开一次;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委政法委书记牵头,区委办和区政府办、区信访局、区维稳办负责同志参加的维稳信息研判会,由区委维稳办负责组织,每周召开一次)。各乡镇街、各部门设立分管领导周研判、班子会议月研究机制。

(三)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

7、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着力构建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类调解成功率。

8、在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领域和部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或调解队伍,完善制度。

9、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最大限度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始终。公安分局、检察院对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要探索建立运用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法院要积极推行民事案件审理全程调解,依法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解解决的新模式。

(四)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0、整合维稳情报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维稳信息搜集、报送、研判、处理制度,构建渠道畅通、信息共享、灵敏迅捷的维稳信息工作网络。

11、完善区委、区政府负总责、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联合指挥机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指挥处置能力。

12、完善镇乡街、部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各单位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综治维稳工作考评

13、扎实推进镇乡街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和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建设,配备力量,完善制度,规范运作。

14、在镇乡街设立法律服务工作小组(隶属于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由政法干警组成,按照每月在镇乡街工作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要求,参与基层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设立法律服务工作联络员(隶属于综治维稳工作站),由政法干警担任,负责做好法治宣传、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工作。

15、实行综治维稳绩效同责任人考核等次、提拔使用、奖惩“三挂钩”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实绩考核档案,实行综治维稳专项述职制度;试行新提拔干部综治维稳责任鉴定制度;对综治维稳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二、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一)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

16、研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软件系统,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17、将刑期较短、改造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的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改造质量。加强对非监禁刑罚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对刑释解教人员,建立监管场所与家庭、单位、社区帮教管理的衔接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假释安置、帮教“一体化”试点工作。

18、对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尽量解决其就学、职业培训问题。充分发挥“青春驿站”作用,开展法制教育、就业辅导、困难帮扶等工作,创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品牌。坚决打击取缔“黑网吧”,大力开展“绿色上网”活动,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19、对已经彻底转化的“”人员,落实好解脱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痴迷人员,组织帮教力量进行攻坚,提高转化率、巩固率。对有现实危害性和暴力恐怖倾向的高危人群,建立常态化的管控机制。

(二)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20、全面构筑“天眼地网”工程,加快派出所监控平台建设步伐,完善全区视频监控网络,基本实现城区技防监控全覆盖。继续在农村推进技防建设,提高农村技防设施覆盖率。健全网格化治安巡防体系,构建巡防大队、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农村中心户长为主体的人防队伍管面,警灯闪烁、治安卡点、救助保护岗亭为依托技防设施管点的立体巡防网络。

21、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经常性组织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限期改变治安面貌。要重点打击黑恶势力、两抢一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

22、加强校园及其周边治安防范工作,建立校内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排点人员,落实稳控责任。

2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加大对消防、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防重大恶性事故。

(三)加强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

24、强化舆论引导和网络技侦投入,及时封堵删除网上造谣、煽动等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并落地查人、依法严肃处理。

25、时刻关注网民对“平安”建设、政法队伍建设和重大事件的舆论反应,高度重视舆情分析,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制造事端。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

26、加强对境内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教育引导其在法律允许和行政批准的范围内活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7、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宗教类和基金类等背景复杂、政治意图明显的非政府组织,要坚持利用、防范两手并举,既保护其正当交往与合作,又坚决抑制和防范其渗透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三、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切实提高政法机关公信力

(一)大力开展执法教育培训

28、每年对政法干警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新进干警,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纪律作风教育培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29、加强对全区从事综治、维稳、反邪教工作的领导和专干培训及政法干警执法业务培训,创新执法教育培训方法,增强执法教育培训实效,提高广大干部和政法干警的综合素质。

30、积极开展“三进一保”等主题实践活动,着力增强政法机关促经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本领。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31、严格执法办案、执法业绩档案、案件评查、执法督查等制度,建立科学、简明、有效的执法考评工作长效机制。

32、坚持开展执法质量“创佳评差”活动,建立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和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工作水平。

33、积极推进信息化办案,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新机制,实现对政法干警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管理监督。

34、全面实施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实行执法窗口、监管场所实况监控,防止发生刑讯逼供、冷硬横推等问题。

35、全面实行审务、检务、警务公开,依法将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执法公正廉洁。

(三)创新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36、全面加强政法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政法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评和保障机制

37、建立科学、简明、有效的执法考评指标体系,把政法干警的思想和行动引导到提高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上来,引导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上来。

38、改进执法考评办法,把群众评价作为评判的决定性因素,逐步建立群众参与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资格升级考核和执法业绩档案制度,把执法考评结果与政法干警的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挂钩,增强执法考评的实际效果。

39、落实基层政法单位的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区级政法部门与财政部门经费保障预算决算衔接机制,大力改善基层政法单位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进一步落实好从优待警政策,落实好政法干警职级、福利、休假等生活待遇规定,建立抚慰和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