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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市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为:
1、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提高环保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4、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全面推进全国生态示范市建设。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的范围是:指除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茶、棉、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等主要产业,开展施用肥料、农药和农膜的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场)养殖专业户的鱼、虾、珍珠、蟹、鳖等主要产业,开展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尾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上指导、地方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
(1)建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宣传发动。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3)普查培训。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培训对象为普查办全体工作人员及全部清查员、清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重点对清查摸底、普查表各项指标的解释及填报方法、入户登记技巧、快速汇总、人工数据审核方法等各项环节和普查内容、普查范围、普查方法、软件使用进行培训。同时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专题培训。
(4)单位清查。查清普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结果的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环保、统计、工商、农业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楚,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2、全面普查阶段:
(1)入户调查登记
按照普查小区的单位名录分类发放普查表,进行各项具体的登记工作。
(2)复查及审核
普查登记工作完成后,市级和各县区普查办要集中精力按照普查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要求,对普查登记的数据进行复查和人工审核,对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记录,将普查登记数据控制在质量要求范围内。
(3)汇总上报
使用全国污染源普查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完成审核录入和复录工作,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并于年5月底前上报省普查办。
3、总结阶段
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形成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迎接省普查办审核验收。同时,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普查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辖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牵头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放射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
统计部门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汇总、成果开发工作;
发展改革、工交办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市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工作;
城建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负责;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电力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热电行业的污染源普查;
各县、区负责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的普查。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选聘合格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关键,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
1、普查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1)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同时,各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地普查工作的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因素酌情增加普查员数量。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中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五)质量保证
1、根据省污染源普查办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市污染源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有关单位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5、实行辖区工作责任制。各县、区对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组织动员、污染源清查、普查员选聘、入户调查登记、数据录入校核等各项普查工作。建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工作责任性强、工作认真踏实、业务熟悉的骨干人员,负责和参与普查。加强领导,加强普查工作人员力量,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配齐计算机等必需的办公设施,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顺利、高质量完成。
6、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交流普查经验,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四)宣传动员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发〔〕47号)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效果。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上负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资料印刷,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汇总、加工以及数据库建立,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全市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