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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6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保障基层政权运转,促进我市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乡镇财政对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发展乡镇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乡镇财政自主收入大幅下降、支出范围明显缩小,特别是不少乡镇的经济基础薄弱、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债务负担过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基层政权稳定。因此,改革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对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规范乡镇政府收支行为,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模式,建立统筹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县乡财政收支行为,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需要,建立防范乡村新增债务和化解乡村陈旧债务机制,维护农村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增强工作效能。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减少核算环节,降低行政和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2、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将适合县级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县级,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到乡镇。在合理划分县乡事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应由县级承担但县级委托乡镇承办的事项,县级财政应足额保障经费。
3、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保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4、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定额,逐步规范转移支付,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
5、强化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收支,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减轻财政负担,积极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坚决制止新债发生。
三、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以“乡财乡用县监管”为核心,实行县乡“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支出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性意见,报县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与县级财政部门沟通后,报同级人大批准执行。
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帐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及各项预算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收入专户”、“工资专户”、“专项资金帐户”、“支出账户”和“村级资金帐户”五个基本财政账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结算明细账户。
资金统调。按照资金统调权上移、既得财力不变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的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上缴到县财政统设的“收入帐户”,统一进行管理。乡镇财政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统一调度和拨付资金,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集中收付。乡镇组织的预算内、外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全额缴入县国库,预算内、外收入定期缴入县财政“收入专户”。乡镇工资性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拨入乡镇的“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长签批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入乡镇的“支出账户”。乡镇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核算实行报帐制,由乡镇财政所代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乡镇各财政预算单位的财务审批仍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对财政拨给的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的转移支付,“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及各种农业补贴,连同村级组织的各种收入一并纳入“村帐乡管村用”,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扣取任何费用。
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采购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收入,严禁各乡镇私制票据。
(二)调整乡镇财政职能。在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和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后,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能是: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所在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乡镇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与监督;负责乡镇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工作;负责村级资金专户储存、核拨和监督管理;负责乡镇政府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各项农民补贴核定兑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四、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一)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力向乡镇倾斜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统一县乡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对收不抵支的乡镇,县财政要给与适当补助,同时要确保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尽可能地增加乡镇可用财力,提高乡镇财力保障水平。
(二)规范乡镇支出管理。乡镇财政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明确并公开指出范围、开支标准、严格财务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小汽车购置费和电话费等弹性支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上级部门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搬迁、修建办公楼,必须按工程预算足额将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工,不许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对搬迁或修建办公楼产生新的不良债务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扎实开展乡镇“五清”工作。认真开展清理银行账户、收费票据、财政供养人员、乡镇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要坚决撤销,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对乡镇自行印制的票据一律作废并予以销毁,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对乡镇固定资产要造册登记,明确使用责任,防止资产流失;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严格控制新债,积极化解旧债,要探索和建立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长效机制,加大清欠力度。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县乡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纪检和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乡镇领导考核监督机制,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纳入乡镇领导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乡财乡用县监管”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加强乡镇财政自身建设。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要求,加快乡镇财政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县、乡财政联网最终达到乡镇支出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制定会计岗位责任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批程序,建立相关凭证票据的领取、使用和核销制度。
五、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目前,已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县区,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创造经验;正在实施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借鉴市内、外先进经验,认真组织实施;尚未推行的县区,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五清”,务必在七月底前全面推行,确保“乡财乡用县监管”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