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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环境保障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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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环境保障工作意见

一、综合整治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和公益工程,沿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做好环境保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为河道堤防护堤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沿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做好群众工作,积极、无偿地腾出堤防建设用地。

三、我区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的清障范围和施工范围是,北岸西起凤凰大桥东至阳平镇第六寨村段。

清障内容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场、存砂场地、进出道路、地面附着物、临时建造的房舍、鱼池、预制场以及树木、蔬菜、果树等农作物和各类影响施工和行洪阻水的障碍物。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砂场要全部关闭、取缔。自本《通告》之日起,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采滥挖,禁止在新修河堤边线以内乱堆乱放,乱设障碍,干扰施工。

五、沿线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及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综合整治工程中标单位施工,提供方便,不得给施工设备、车辆通行设障,不得阻止、刁难施工单位,不得向施工队强行要求包揽工程或抽取其他费用。

六、综合整治工程清障及环境保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治渭办配合。

七、对阻挠整治工程环境保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挠综合整治工程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