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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和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做好我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知识分子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参照《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学科的生产、建设、科研、教学等单位(包括中央、省在宝单位),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全市选拔、管理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工作,在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施展才华,自觉奉献,热爱,扎根,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近四年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引进、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1.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二等奖的人员,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获市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两位和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2.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3.获省(部)级优秀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4.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
1.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人员。
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国际合作奖的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三等奖前三位、四等奖前两位人员。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人员,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4.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两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5.获市级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在重点科研设计、攻关项目或在工程和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国家设计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四)在支援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者在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人员。
(五)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特级教师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六)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疾病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居省内领先地位;或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省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工作者。
(七)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人员;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一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对两个文明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被省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八)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工作中成绩优异,对繁荣和促进我市的文化艺术事业做出卓越贡献,获“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以及梅花奖、文华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全国好新闻奖、范长江奖、邹韬奋奖和百佳新闻工作者、中国图书奖以及获市级文学艺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作家、画家、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记者、编辑。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获得全省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
(十)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和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主要管理者。
第三章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选拔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不受身份、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的限制,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拔尖。
第六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的办法,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选拔评审市有突出贡献技尖人才的工作,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专业特点,分别在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经贸委、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卫生局、市委农工部归口。设立六个评议小组,负责各口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初评工作。每个评议小组由七至九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成员由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担任,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小组成员人选由各归口主管部门提名,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市上设立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科协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各评议小组组长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分管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科协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选拔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主管部门提名推荐,并征求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经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统一填写《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呈报表》一式四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县(区)、本系统拟推荐的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连同上述有关材料、证件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对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推荐的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人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的材料审查核实后,按各人所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评议小组。
(二)各评议小组根据选拔条件逐人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按照各人的贡献和事迹等,排列出名次,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议小组的评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议。评议时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议小组设定的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平衡后,提出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名单,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被批准为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单位落实有关待遇。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县(区)、市级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四年。管理期满,重新进行选拔调整。对在管理期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者,或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那些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三、五年不易出成果的项目,只要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可继续保留。对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拔尖人才选拔程序逐级上报,经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初,由拔尖人才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抄报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内容,以年初拟定的目标任务为重点,包括本年度内的学术、业务和其他工作方面的实绩。工作实绩应有量的统计。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存入拔尖人才考绩档案和人才信息库,作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专家政治、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建立与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所在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学术活动和生活、健康状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市有突出贡献技尖人才的调动、拔尖人才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调往市外的,要报经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退休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条件。
第五章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在阅读有关业务文件方面,与所在单位领导享受同等待遇。对上级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重大决定,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及时向他们通报。对拔尖人才违法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同时报告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改善工作、学习条件。
(一)优先安排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照顾。
(二)要保证他们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时应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为他们配备助手,助手人选应征得拔尖人才本人同意。
(三)关心他们的知识拓展和更新,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十七条被授予“市有突出贡献技尖人才”称号的,在享有此称号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该款项由市财政划拨市委知工办,由市委知工办发放),每月发给5O元补贴。
(二)由市卫生局统一核发特约医疗证书,凭证就近在市内各指定医院就诊,需住院者,应安排在干部病房。
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集中对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出。
(三)每年不少于10天的休假或短期疗养。
(四)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不受流向限制;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安排在专业技术人员“农转非”指标中优先予以解决。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配偶和子女的调入原则上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解决。
(五)有待业子女的,由县区劳动部门或专家所在单位优先照顾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
(六)在住房、因公出差方面,应不低于高级科技人员待遇。如单位住房条件有限,应不低于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
(七)到退休年龄时仍享有“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本人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八)因公、因病用车,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推荐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应从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中评选产生。
第十九条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应积极宣传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条选拔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选拔,宁缺勿滥。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追究责任,由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1997年底以前,已经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仍按市上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