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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全县企业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章,省政府办公室(陕政办发[]58号)、市政府办公室(宝政办发[]94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远目标是实现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近期工作的重点是推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扩大覆盖面。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三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布,接受职工民主监督。通过三个机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各乡镇和主管部门要以培育协商主体为基础,以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为主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和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价格等因素,参照政府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三)大力培养工会方协商主体。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通过工会大力培育集体协商主体,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会体制。在培育协商主体的方式上,努力推进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针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模较小的特点,要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和行业,集中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
(四)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集体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内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应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时工价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对于职工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乡镇、社区等区域为单位,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人社局、工信局和县总工会要主动组织和指导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制定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
(五)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启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工会方面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未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并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纳入企业职代会议程;各级企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制度和培养队伍,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择,树立一批协商程序较规范、内容较全面、协商质量较高、履约较好的典型单位,示范带动全面工作。县人社局、工信局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审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后,企业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工会原则上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创业明星”评选的主要条件。企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向职代会进行报告。各级企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
(六)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县人社局、工信局与县总工会,要加强平等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和对企业的监督指导,要系统、全面地在全县开展指导员和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指导员队伍和职工代表队伍。通过培训、组织协商代表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对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企业工会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同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双方代表的素质、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技艺高超的谈判员队伍和指导员队伍,不断提高协商水平。
四、切实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总工会主席、县人社局、工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人社局、工信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也要高度重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领导,形成“党政重视、人社部门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统筹安排好本区域、系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县人社局、工信局、总工会要联合提出工作规划,县工商局、工商联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与认同感;要及时建立企业向县人社局、工信局、总工会报告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制度;要建立定期协商制度,三家同时抽调工作人员,积极收集议题,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定期研判,协调解决;要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联合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二)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县人社局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备案制度,明确审核备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规定缺漏或不合法的工资集体协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时协调处理。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稳步推进。县工信局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召集单位。要进一步摸清全县企业现行工资状况的底子和基本情况,提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稳步推进,逐步覆盖。
(四)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县总工会是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指导单位。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全力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五)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各级企业组织与企业家联合会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