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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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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不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和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经依法核准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护农民合法经济利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减避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还存在着乡镇之间不平衡、规模小、内部管理不规范、与成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作用发挥。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年5月份,国务院第498号令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年11月24日省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同年6月、12月份农业部、财政部分别制定颁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成为目前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主要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动生产技术标准化、管理服务组织化、市场销售品牌化进程,对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建设富裕和谐新,有着十分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和发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正确引导积极支持农民兴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当作带动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把此项工作摆上农村工作重要日程,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全力抓,农经干部经常抓,确保合作组织发展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从今年起,各乡镇每年要抓好1—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样板,促进全县合作社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基本形式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依托当地主导产业,突出畜、菜、果、粮、药等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规范提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积极创办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

2、“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提。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根据农民自身需要和愿望,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管”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民受益”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终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切活动都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3、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立足当地主导产业,体现地方特色,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通过抓点示范,结合实际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和运作规程。

4、合作制的分配原则。营利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在分配盈余时,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自身发展壮大和应对市场风险,其余应按照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

5、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6、依法保护的原则。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要求。

围绕我县优势产业布局,结合“一村一品”,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优势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30%以上、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形式。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鼓励和支持农民结合优势产业,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各类具有本地特色的,能真正带动当地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引导鼓励农民合伙创办。鼓励懂技术会经营,市场经济意识强,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资金实力和一定拓展能力的农村能人牵头,联合具有相关产业的农民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

2、鼓励农村集体组织牵头发起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支持一些奶畜等养殖专业村、果菜大村、科技示范村等由村民委员会发起,吸收相关产业农户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同时鼓励跨村、跨乡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壮大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服务带动面。

3、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牵头兴办。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根据农民需求和自身实力,既要发展生产型、销售型的单项合作社,更要鼓励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加工销售服务。要根据产业特色和优势产业区域布局规划,鼓励农技推广单位、农技人员和供销合作组织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领办、创办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跨区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4、依托企业兴办。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的专业合作社。

5、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当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开展合作服务。

6、引导原有农民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完善提高,积极创造条件,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全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营运水平

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围绕产业发展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提高对成员的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增强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对农民的服务实力和吸引力。

1、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意识,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建立、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做好产品销售的宣传、策划和包装,做好销售价格的协商谈判,不断提高成员产品统一销售的比例。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引进推广新优良种、高新技术,搞好技术培训指导,制定生产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积极申报农产品无公害基地、绿色食品认证、注册商标等,实施品牌化战略。提高物资采购能力,了解成员生产、生活需要,及时联系生产厂家或批发商,组织批量采购供应给会员,或者择优确定供应商,向会员优惠供应生产、生活资料,降低会员生产成本。

2、开展“五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一是要有规范化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设立人大会讨论通过,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必须符合本合作社运行的基本情况。二是要有明晰的产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的权属一定要明晰,个人投资、会员入股、国家扶持资金等必须记载清楚。三是要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对组织内部财政状况,合作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建立完善的服务机制。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之路。四是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制度要求,规范运行。五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运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办法,将可分配盈余的大部分以交易量为依据按比例返还给成员,少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通过“五有”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力争尽快建设一批有较大经营规模、有合作手段、效益明显的农民合作社。

3、创新经营服务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创办经营服务实体。在坚持服务会员、优惠成员的原则下,可以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等环节办成经营实体。探索盈余返还的多种形式,增强合作组织凝聚力。探索股份合作的经营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吸纳成员以技术、物资、设备、资金等入股,兴办经营服务实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盈余返还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向经营性经济实体型发展。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各项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和发展。

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并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联系协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应当报送县农业局备案。

2、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帮助其健康规范发展。一是完善民主管理机制,指导合作社制定规范的章程、制度,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二是完善积累发展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设立公积金、公益金、风险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三是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帮助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建立监事会,理事会,对理事会、财务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予以监督,维护成员利益。四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队伍。五是典型示范,推动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稳步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明星合作社”、“示范合作社”等创建成活动,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县发展。

3、税务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免税登记,全面落实目前中省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4、县政府每年组织评选若干家章程比较规范、组织比较健全、制度比较完善、利益机制联结比较好作用发挥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给予0.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给予2万元的资金奖励。农业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争取国家资金的扶持。财政部门对上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使用。

5、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资金所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的探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减少审批手续。

6、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有关规费予以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种养殖业以及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和初加工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7、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标准,开展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绿色农产品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加强对农村农贸市场秩序整顿,调整农资供应点布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力争对成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

8、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支持。鼓励在职农技人员积极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称评定、工资晋升等待遇视同在职人员。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农业、工商、财政、税务、畜产、果业、国土资源、建设、民政、供销社、金融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具体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工作。农业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指导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管理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特色农业强县建设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