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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创建“平安医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报告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制定医疗纠纷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信访、医疗投诉等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患者投诉。
2、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接待工作,建好投诉登记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越级上访。
3、各医疗机构要在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医患纠纷,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
4、当发生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及治安事件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市公安局关和卫生局报告,必要时要告知当事人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二、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5、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公正的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必要时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若患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按规定进行尸检;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以积极坦诚的态度与患方协商,患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6、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派人赶赴现场,适时开展政策宣教,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7、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等有关部门法规的行为,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8、综治办、司法局、民政局、宣传部、电视台、信息办、信访局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助解决好医患纠纷。
三、健全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安全防控体系
9、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配备足够的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加强保安队伍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素质。组建应急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定期组织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
10、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大门、纠纷接待室、大厅收费处、急诊室、手术室、病房、财会室、档案室、计算机信息室、重要物资仓库等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要加强夜间值班巡逻,防止殴打医务人员,偷盗、抢劫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11、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内部隐患,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12、市应急办要指导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环、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3、市卫生局要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公安局要将医疗机构纳入治安重点管理单位,创造条件设立警务室,加强警务联系,维护医院良好治安秩序。
四、加大对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14、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维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财产安全。
15、市公安局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在医院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医疗秩序的;(2)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3)侮辱、威胁、围攻、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5)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的,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多次劝说无效的;(6)无理占据病床据不出院的;(7)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8)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多次劝说无效的;(9)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10)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11)其它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医闹”行为。市公安局及医疗机构安保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清理陈设在医院门厅等公共场所的花圈、横幅、棺材等物品,对涉嫌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照《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6、建立市医疗机构群体性事件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医疗机构的治安形势。研究重大疑难事件及纠纷的处置,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