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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企事业信息公开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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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企事业信息公开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宣传

贯彻实施《条例》,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实现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供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大量社会公共信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事事相连、息息相关。公开这些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熟悉了解《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掌握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监督等规定和具体工作方法。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服务指南(手册)等形式和平台,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意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渠道,引导群众了解关心信息公开工作,为群众用《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和指导,使信息公开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加强组织,落实工作责任

全市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在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执行。

当前,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被列入的重点单位要尽快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确立一名班子成员为分管领导,指定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负责人,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落到实处,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工作扎实推进。

三、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

按照《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实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各类信息,同时特别要公开公共管理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承诺、办事流程、服务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其中水、电、天然气等所属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网上查询系统。各单位要尽快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指南中,要明确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在目录中,要包括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为保证格式统一规范,在进行信息类目编排、信息索引号编制时,要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编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采用与《方案》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文书格式。编制完成后,要在网站上。各单位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服务指南(手册)、宣传单等形式,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大限度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各单位还要做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四、确定公开范围,严格监督考核

全市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涉及公共管理服务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都要按《条例》要求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积极主动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掌握的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为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为了突出重点、抓好热点,市政府决定将市电力局、市卫生局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市自来水公司、市玉祥天然气公司、市一运司列作为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重点单位。

为了加强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制定相关制度,检查落实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信息公开工作成效突出的,要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未按要求公开和群众反映投诉因信息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详实,影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