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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竞争力,适应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增长方式为主线,加大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力度,推进建筑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对外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进步能力和节能降耗能力,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业对相关产业和扩大就业的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完成总产值7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150亿元;发展建筑业总承包一级企业5家,总承包二级企业30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80家,力争发展建筑业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培育年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3家,年产值5亿元的企业5家;平均每年争创“长安杯”3个,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100个,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80%。
三、政策措施
(一)深化建筑业企业制度改革
1.加快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改制。省、市政府对其他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的有关政策可全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处置时,应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和企业增资减债。
2.创新企业承包经营模式。改进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扩展资质内容,发展公路、市政、电力、水利水电、机电安装、矿山等施工总承包企业,支持发展钢结构、节能环保、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古建筑、消防等专业承包企业。
3.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大力支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并为其技能鉴定提供方便和支持。县市区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经费,力争用三年时间打造3—4个建筑劳务输出大县,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农民工劳务服务中心,有组织地输出农民工,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要切实提高建筑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建筑劳务人员从业行为和完善工资待遇保障制度。
(二)积极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快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深入实施品牌战略,积极为企业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融资、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支持已改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专业化、股份化、集团化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2.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市场需求、优势互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强强联合,组建设计——施工——项目管理总承包企业,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改革,逐步推行建管分离、用建分离、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方式。
3.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鼓励我市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总包企业与重点输出建筑劳务企业打捆输出,鼓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加强劳务输出,依托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市外大中城市和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长期定向建筑劳务输出计划,扩大建筑劳务输出。到2015年,力争市外市场份额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25%以上,外出建筑劳务人员达到5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较多的区域可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帮助指导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积极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承接工程,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和服务。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发展对外分包,走出国门,实现我市对外工程承包零的突破。
4.积极扶持本地企业发展。为扶持建筑业发展,在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基础上,政府投资工程,本地建筑企业凡资质符合承包该工程的,招标资格预审后本地企业数量应占一定比例,不得拒绝本地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本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规模的,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充分考虑。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与大型建筑企业、重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信贷规模和授信额度,积极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组织建筑企业入股,探索建立“建筑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挥众多企业资金聚集优势和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功能,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建筑企业资金困难。允许建筑业企业进行民间融资,提高建筑企业融资能力。
(三)提高建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积极鼓励科技创新。对纳入国家、省、市计划的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的150%摊销。企业通过开发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奖励。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贯穿到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建筑业企业因技术进步,确需加速折旧的,若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激励机制和管理使用机制,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各建筑业企业要注重选聘、招聘人才,使企业技术人才的专业和年龄结构不断趋于合理。各建筑业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足额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人事、建设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搞好人才管理工作,对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管理的一线人员,只要具备一定工作年限和实践经验,并取得必要的工作业绩,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中应给予优先解决。
3.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以信息化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尽快实现生产过程的大型作业自动化、智能化,小型作业机械化。鼓励组建设备租赁企业,为建筑业企业提供管理严格、设备先进的社会化服务。定期公布建筑业鼓励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名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
(四)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
1.理顺管理职能。各县市区应结合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人员经费,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为建设工程创造良好施工条件,规范检查执法行为,相关部门的专业性检查力争一次性完成,检查前及时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进行,杜绝多头管理、重复检查。各类经济开发区、工矿区、以及工业园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监管。
2.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计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应与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挂钩,并逐步实行信用档案与工商、金融、税务、保险等部门共享,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3.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立形成建筑成本的人工、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调节机制。加强对项目到位资金情况和工程款支付过程的监管,同时要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对不按国家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暂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4.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依法查处阴阳合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恶意拖欠、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拦标价同时设置下限价,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加强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备案管理,提高拦标限价的编制质量。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备案,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超越有关规定额度的保证金、抵押金以及一般工程要求更高资质等级投标等不合理条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严肃查处恶意压价或抬高最高限价、低于成本价中标、在招标中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和阻扰施工等黑恶行为,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类黑恶行为,要出重拳、用重典,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5.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功能、环境的综合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6.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反映社会实际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取费标准。凡国家和省规定单列的税费不得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进入工程总造价。
7.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工作,重视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事业服务体系。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建立“建筑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吸纳建筑企业和众多社会资金,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建筑企业资金困难。各级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切实维护会员利益。经建设、人事部门委托授权,建筑行业协会可承担起民营建筑企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审、申报工作。
(五)着力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负担。除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费用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或者以各种理由拉赞助、推销书籍等。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不得对符合规定的检测评定重复检测收费,也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筑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需缴纳保证金、抵押金时,应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不得任意扩大限额。
2.加强和完善建筑业劳保统筹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业劳保统筹的征管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应征收的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同所有制形式建筑业企业之间劳保统筹费用的公平返还。
3.强化建筑业发展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对在开拓市外市场成绩突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定期命名表彰一些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经营管理水平高、在省内或国内市场具有一定优势的“建筑业示范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鼓励企业争创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和省、市级文明工地,对获得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的建筑企业,及时落实招投标加分的激励政策。对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企业,独立承建市域工程并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由市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长安杯”奖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秦阳杯”奖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建立健全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考核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统计局要研究制订建筑业强县区指标体系,全市建筑业发展报告,动态指导建筑业发展。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建筑业发展问题,对发展快、效益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