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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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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96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

当前,我县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的特点,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要求。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优化行政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

(二)工作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与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四是中立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五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并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六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七是注重效果原则,要主动探索研究化解争议与纠纷的新机制,努力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工作范围。一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重点是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争议与纠纷。重点是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三是适用行政调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与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行政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着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县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要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镇、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各镇、各部门要优先适用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四)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县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各镇、各部门要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信访法制等相关工作的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格局;要根据工作实际,设立“行政调解室”,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并在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布调解工作人员名单,做到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四落实”。

(二)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任召集人、各镇和县级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定期研究解决全县各镇、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加强对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研究、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争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争议,确定处理原则和牵头部门,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实行行政调解信息月报制度,各镇、各部门要于每月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上报本单位当月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县政府法制办要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各镇、各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县考核督查局、县政府法制办要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