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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接待、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群体性上访处置工作的意见》(咸办发[]1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群众上访
1、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党和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广大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2、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信访活动中,享有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检举、揭发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反映问题,提出合理要求;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权利。信访人有必须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采用来访形式时应当遵守接待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接受受理信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决定,不得采取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拦截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等无理取阔行为的义务。
3、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对粗暴接待上访群众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4、多人参与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来访形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采用游行、示威和静坐的方式上访。凡发生10人以上群体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县信访部门立即赴现场负责贵接待,掌握动态,并协助相关部门将群众迅速疏导到接待场所,必要时由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同时,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乡镇和部门领导现场接谈处理。涉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相关部门来人给予解答。
二、严格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原则和要求
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处置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相互协调接待处置的原则。凡发生赴县以上上访的,涉案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到现场接待上访群众(赴县上访的妁,涉案单位接到通知后,10公里以内的30分钟到达上访现场;10公里以外的50分钟到达上访现场。赴省市上访的,涉案单位接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30分钟内到达上访现场);凡发生堵塞国道、省道等交通要道的,要立即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已发生的信访,信访部门要认真负责接谈,弄清情况,尽快将掌握的简要情况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对群众上访中出现的过激或违法行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公安部门赶赴现场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围观群众,将群众劝解到指定的接接场所。对经反复做工作,仍不到指定场所,或信访部门已协调处理,并已作出明确答复而继续坚持不返回以及无理纠缠的,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强行将其带离现场,并配合涉案单位将群众带回。
2、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发生集体上访时,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值班领导和主管领导,并通知所涉及的乡镇和部门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对上访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提出时限要求尽快加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给群众解释清楚;对一些无理要求,要做好说服教育、疏导和劝解工作。对接到通知后不及时到场,延误时机或放任不管、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信访部门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由有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群体性上访中出现堵门、拦车和推打、谩骂工作人员等过激行为的,个别人煽动群众堵门、堵路或冲击机关、冲击会议、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在各级机关门前打横幅、举标语、张贴大小字报、铺地状、穿状衣的,曲公安机关协助机关保卫和信访部门及时制止和收缴。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卒、阻断交通,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固定证据,准确把握处置的最佳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扩大蔓延。
4、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现扬做好群众工作,缓解矛盾,迅速控制事态,防止发生连锁反应。要在严格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谨慎使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注意讲究策略和方式方法,因惰施策,妥善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及时或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群体性上访事件接待处置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都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要求,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信访网络的作用,分析预测可发生群体性上访的苗头和问题,及早介入、早做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群体上访形成之前,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2、信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群体性上访接侍处置工作预案。预案要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和部门、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明确力量部署、处置原则、方法、措施和纪律要求。预案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同志决定启动。
3、在处置工作中,接访人员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育群众依法反映问题;要依法采取录音、录像、拍照及其它方式获取证据。异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为主,上访群体居住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都门要积极配合。
4、采取现场管制和强制措施时,由总指挥(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接受委托的副组长)命令,总指挥是现场处置工作的笫一责任人。
三、积极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
1、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影响正常交通、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组织警力,配合有关部门现场处置,疏导劝解上访群众离散;对拒不听从者要强行带离。
2、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金融机构以及其它要害部位的,由公安机关组织警力,配合有关部门疏导劝解离散;对情节严重、拒不听从者要强行带离。
3、凡发生百人以上群体性上访堵门、堵路事件,由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或授权领导小组其它成员)亲赴现场指挥,公安机关要组织警力予以处置。发生严重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上报情况,同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4、对冲击火车站或铁路调度机构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地方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站区外拦截列车、冲击铁路的,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铁路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5、在处置工作中,对群体性上访中持有展现的横幅标语、大小字报以及散发的传单,由机关保卫部门或事件发生地主管机关予以收缴;对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由公安机关收缴,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围攻、侮辱、推打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要强制带离观场,依法处理。
6、对群体上访中发生的自残、服毒、跳楼,自焚等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到场控制,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声称爆、投毒、纵火、伤害、劫持或制造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公安机关要迅速控制,强行带离,审查甄别,依法处理。
7、对策划、组织、指挥、煽动和雇佣人员违法违规制造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理。
8、对在征地拆迁中实施打、砸、抢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选择适当时机,依法打击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领导
1、各乡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糸,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本乡镇、本部门的稳定。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排查调处不稳定因素的部门分工如下: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配合;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由体改办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行业基金会的清收兑付问题,由各行业基金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荐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引发的矛盾,由有关金融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因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因外部因素引发的教育系统的矛盾纠纷,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教育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发族宗教等部门共同负责;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引发的问题,由城建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因建设征地引发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助;因市场管理引发的问题,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和妇联等部门各负其责。
2、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群体性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有关涉访乡镇、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进行接待处理。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信访部门要切实加强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对重大和一些典型的群体性上访,信访部门要牵头组织工作组督办,督促其限期解决问题,各涉案单位要尽快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信访部门处理结果。对既不报告处理结果又不作情况说明以及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不积极解决;应认真做好稳定管束工作而放任下管或工作不力,造成二次越级群体性上访的,信访部门要对有关乡镇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同一问题造成三次群体性越级上访的,信访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追究有关乡镇、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驻泾的中央和省、市属单位,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其责任;特别要严肃追究少数基层干部不依法行政、失职渎职及工作中欺上瞒下、简单粗暴、推诿扯皮等责任,从根本上解决重复上访问题。受到通报的乡镇、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3、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行领导责任追究的通知》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责任查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因失职,渎职、工作不力、不负责任,对已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没有排查出来,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处理不力,甚至纵容群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和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和部门,在一年内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它人员实行责任查究,取消其晋职晋级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