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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机关人员外出务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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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机关人员外出务工工作意见

为了做大做强劳务输出产业,加快建设经济强县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鼓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务工,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解放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干部职工素质;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外出务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拓宽输出渠道,壮大输出规模,促进全县劳务输出产业的发展,增加干部群众的收入;开展招商引资,加速经济发展。

二、对象范围

凡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干部职工(公、检、法干警和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卫生、农林、水利等系统中高级职称人员除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均可外出务工

三、输出方向

干部职工外出务工,主要面向东南沿海地区。

四、职责任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务工的职责任务主要有三项:实际务工;组织和带领农民群众外出务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五、外出待遇

经批准同意的外出务工人员,坚持“四个不变”,即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本人身份、本人职务“四不变”。干部职工外出务工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外出务工期间,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2年内工资照发;2年之后,发50%的工资;5年之后停发工资,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

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外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必须与在岗人员同步。由乡镇财政所在每次发工资时,将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单列发放,由县财政局监督执行。如不能同步发放的,将追究乡镇长和财政所长的责任。

县级差额和定额事业单位的外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必须与在岗人员同步、同比例。否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六、审批考核

凡自愿外出务工的干部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并与单位签订外出务工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本人、单位、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劳局各一份。一般人员由县人劳局审批,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

干部职工外出务工,由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调查界定,界定以外出务工人员所在务工单位的证明、务工所在地暂住证明和实际考察调查等为准。

外出务工人员因各种原因中途返回的,可回原单位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七、奖惩措施

凡外出务工的干部职工,组织带领其他人员外出务工,按县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按我县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予以奖励;在劳务输出和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部门可优先提拔任用。

对经审批外出务工的干部职工,由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调查,发现弄虚作假,未外出者,按待岗对待,停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