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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建立覆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迫切要求。为全面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进一步理顺我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推动社区卫生综合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提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以来,我区结合实际,利用现有城市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起自治区、设区市、城区三级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服务网络。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战略决策,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加快健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双重”任务,是城市居民健康的“守门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目标,我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明显不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按照自治区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改政策进行综合改革;人员编制核定、政府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各级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存在多头管理,监管责任不清,运行机制不顺等问题,不利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稳定、社区卫生服务整体效能的提高、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全面、有效、深入实施。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律的新体制、新机制,十分重要而迫切。
二、理顺范围
全区14个设区市所辖城区、县级市政府所在地政府和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确定。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政府行使的职权,原则上下放城区政府执行。
(二)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强化基层的要求,建立城区政府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为辅的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
(三)责权利相统一。市直主管部门涉及行业管理的权限,原则上应下放给城区,使城区事权与责任、利益与义务相一致,充分调动城区的积极性。
四、主要内容
(一)领导体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明确和落实设区市、城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职责,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问题,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城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稳定社区人才队伍、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职责,并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指导下,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常住人口扩展到哪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建设到哪里,加快建立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服务网络,实现区域常住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编制管理。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既有非农业人口,也有农业人口的特殊性,结合《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量统一核定到城区,再由城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据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形式核定到具体单位。撤销乡镇建制但仍保留有乡镇卫生院的,如已按规定核定编制,需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保留原有编制数和相应的控制数;未核定编制,如需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按规定核编。政府直接举办或街道卫生院转制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核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核定人员规模(控制数)形式,可作为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财政补助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展到工作任务完成好、居民满意度高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创造条件,积极将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属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制为政府举办,并重新核编。
(三)监管机制。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权、管理权下放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承担发展规划、制度设计、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管理职能。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和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导各级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任务。自下文之日起,今后新增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政府负责举办,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政府补偿。城区政府和县级市政府是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设区市、城区和县级市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执行医院财务制度;设区市级财政、城区财政和县级市财政按照购买服务、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等给予专项补助。为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机构正常有效运转,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五)管理形式。城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管理辖区内各级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剥离转制为政府举办;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购买服务、委托举办等多种形式,实行双重管理。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政府负责与举办医院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落实绩效考核补助资金,管理政府投入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等固定资产;举办医院负责按标准配置人员和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医院带编医务人员不低于该中心核定控制数的30%以上,并有1名以上副高职称的医生),到卫生、民政、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材料和证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二级法人),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建立新的独立运行机制。医院原有的房产和投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医院所有,纳入医院财产管理范畴。
(六)理顺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应在本意见下发2个月内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原有的职责和功能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逐步过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平稳过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和领导责任,把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专题研究,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各部门协调不一致的职能问题,要及时协调裁定;督促市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使职能调整、权力下放、工作移交相互衔接,防止出现职能缺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结合实际,稳妥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坚持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为目标,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狠抓措施落实,务求抓出成效。对城区具备条件接收事权的,要不折不扣的把事权下放给城区管理;对城区暂不具备条件接收事权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稳妥推进,分步到位。
(三)更新观念,完善功能。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化城区基础地位,切实解决好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管理效能低下等突出问题,在发挥城市整体功能的同时,完善城区服务功能,推进城市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适应工作变化,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按照“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要求,从有利于调动公立医院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积极性,有利于社区居民享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有利于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要求出发,正确处理好城区、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社区卫生服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设区市要督促机构编制部门对需要调整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等问题及时指导和协调,确保机构编制能够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督促财政部门健全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及时落实并拨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经费;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城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绩效工资制度;督促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协调,落实和指导城区属地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竞争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沟通和协调,推进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完成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工作,并将本地区完成情况总结上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