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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增强环境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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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增强环境保护建议

为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城乡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环境保护惠民成果进一步扩大、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与保护环境相悖的政策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重点规划、园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规划和园区不予批准。全面开展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消耗型行业环评;对经济快速增长区、战略性产业布局区、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区、全局性生态服务功能区,以及关系区域经济发展、资源消耗多、生态影响大的行业积极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二)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选址布局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提高电镀、化工、石化、造纸、化学品、铅蓄电池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准入门槛,控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禁止建设向超标水体直排污染物工程,严格落实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等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强化风险评估审查。严把热电企业等再生水利用项目环评审批关,新建项目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各类工业园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实现三废集中处置和循环利用。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城区功能改造和发展定位,积极扶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建立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加快运用高新和先进适用技术升级改造企业工艺,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依法限期淘汰火电、水泥、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和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四)推动环保科技产业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科技自主创新体系,重点开发适应北方寒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新技术与新工艺,加快实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开展流域治理、污泥处置等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逐步建立污染减排、环境管理与决策等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继续壮大环保产业,加快建设环保产业园区,着力培育创新力强、技术先进、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优势企业,积极扶持环境咨询和污染治理服务产业发展。

(五)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加快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示范工程,实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构造重点行业、企业之间循环经济产业链和产品链。大力发展循环型农业,建立农村污水垃圾、秸秆、粪便综合利用产业链,加快有机、绿色、无公害基地建设。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特许经营。深入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二、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六)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制定环境保护、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与实施细则。

(七)维护环境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落实预警机制,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健全区域、行业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应急专家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有效防范环境事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准确报告、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损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加强环境监测。完善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松花江干支流、农业生态、区域噪声、辐射环境等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加密国控、省控监测断面和重点排污企业监测频次。全面开展空气细颗粒物PM2.5和生物遥感监测,加快重点企业排污自动监控、机动车尾气排放网络监管系统建设进程,继续推行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季度通报和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媒体预报、日报制度,全面落实区、县(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九)强化环境执法。完善重点企业环保驻厂监督员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及时查处擅自闲置、拆除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未批先建、不批开工、未验收即投产和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依法予以停建、停产;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私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源的企业,以及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积极探索实施生态环境监察。坚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实行大排查、后督查、挂牌督办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制度,从严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单位、责任人及管理部门予以依法问责。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三、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对重大环境问题要明确解决目标、任务、责任、措施和时限。将污染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防范环境风险工作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和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地区政府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协通报环境保护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十一)发挥环委会作用。各级环委会要及时调整成员,完善定期听取汇报、目标分解、现场视察、督查督办等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辖区内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各级环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日常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推进的作用,定期向同级环委会报告工作,每季度通报1次环保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完善部门联席会议、联合办公等制度,主动参与辖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决策。各级环委会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行业污染防治、生态建设等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十二)加强企业自律。各企业要认真担负起维护环境安全、削减污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排污申报、环评审批、废物转移、辐射安全许可、三同时验收、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等环保法规、制度、标准,加大环保投入,落实环保措施,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承诺,建立环保诚信自律、定期报告和专人管理制度,强化环境行为自我约束和公共监督,确保排污稳定达标、总量不断削减。

(十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各派、工商联、学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及环保志愿者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有序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大力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各级党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领导干部培训必修课。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以建设环保模范城市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加大环保政策宣传、公益宣传和正反典型报道力度,树立环保模范人物,形成建设生态文明的浓厚氛围。加强环境文化建设,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推进环境文化国际交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支持公众揭发、检举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公民环保行动”,拓展生态教育基地规模,扩大环境意识与道德培训覆盖面,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对在环保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和支出重点。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新农村建设计划,予以资金倾斜,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农村环境以奖促治或以奖代补资金。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增加经费投入,确保达到考核验收标准。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谋划生成治污减排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和政策性贷款,严格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扩大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和社会、民间资本投入环保事业,形成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十五)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区、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大力培养环境应急、监测、科研、评估、产业和环保宣教、信息管理工作人才队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工业园区要明确环保专职干部,落实社区和行政村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增加社区、企业环保监督员数量。探索环保警察执法新模式和环保法庭审判环境犯罪侵权案件新途径。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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