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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增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控能力,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国先后多次发生较大规模的禽流感、口蹄疫和猪蓝耳病等疫情,对畜牧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我市作为畜牧业大市,对动物防疫工作一向高度重视,成效显著,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从形势发展看,仍然面临严峻威胁。一方面,各类动物疫病频繁暴发,传播迅猛,发病种类不断增多,规律发生重大变化,疫情传入的威胁和疫病控制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作为全省的南大门和东北亚地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畜禽及其产品往来调运频繁,疫病一旦传入,防控不当引起疫情蔓延,将对畜牧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甚至破坏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总方针,全面明确责任、层层分解目标,超前谋划、精心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切实强化履职意识,着力抓好队伍建设,使动物防疫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进一步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措施。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控并举”的防控方针,按照强制免疫“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应免的100%。加强对疫苗领取、发放、储运等环节的监管,保证疫苗质量。重点做好免疫档案登记工作,使免疫工作有据可查、疫情信息全程可追溯。按照抗体消长规律,适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补针补免,建立起坚强的“动物疫病免疫带”,确保畜禽始终处于高效免疫保护状态。
(二)进一步推进清洁养殖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强制免疫定期开展清圈消毒工作,集中清洗圈舍、器械及畜禽污染物、排泄物,对养殖环境及周边地带进行全面消毒处理,消除疫情滋生蔓延的隐患。加强对规模饲养场户、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饲养管理水平。按照科学的养殖、免疫、管理和无害化处理规定,大力推动健康养殖业,发展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生产。转变多种畜禽混合饲养的不科学生产方式,大力倡导相对封闭、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建立“动物饲养隔离带”,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机制。284个市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点要充分发挥作用,常年采取样品实时监测,做到动物疫情监测常态化。定期对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疫情多发易发区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详细载明调查数据,总结疫情发生发展规律,为动物疫情预测预警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按照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有事快报告,无事报平安”,形成信息交互畅通的“动物疫病预警预报信息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均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接报后要迅速行动,及时核查疫情线索,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防止疫情扩散。
(四)进一步强化疫病追溯管理。要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猪、牛、羊等免疫动物加施二维码免疫标识,做到一畜一标一号。建立规范的电子免疫档案,详细记载免疫、检疫、调运、饲养等情况,为迅速发现、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提供可靠依据,逐步实现对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加工的全程监控,为全面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健全应急机制,落实防控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的物资储备标准,定期充实储备库物资,保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具等应急储备物资充足并及时更新。认真抓好各级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定时集中,开展实地演练,一旦发生疫情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并按照疫情应急处理程序,迅速控制并消灭疫情,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减小损失”。
(六)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强化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切实提高产地检疫覆盖率,确保健康畜禽持证出产地。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及驻动物屠宰场检疫员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定和标准,认真履行检疫程序,发现染疫、病死动物一律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程序严格处置。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坚决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加大对农贸市场、牲畜交易市场、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经营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加强对动物饲养、经营、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生产等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取缔无证饲养、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动物饲养的生物安全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大专院所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管,规范实验程序,坚决杜绝实验室微生物菌毒泄露事件的发生。
(七)进一步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狂犬病防治力度,强化综合整治措施,严格防范人感染狂犬病。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染疫动物跨境流动,禁止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要定期开展易感人群流行病学筛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易感动物的健康检查工作,对阳性动物及时予以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发生局部或小区域牲畜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防治和净化工作,坚决杜绝人间感染。
三、进一步夯实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防控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并通过健全机制、完善职能,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政令统一、上下联动、反应迅速的防治指挥系统。建立健全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疫情传入和扩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要求,依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生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规范和工作方案,开展人畜共患病排查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疫病预防、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市场、摊贩的经营监管。商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各类执法的安全保障和推进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防控资金、储备资金及时到位。发展改革、城管、民政、司法、交通运输、质技监督等部门负责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协调推进防控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群防群控。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动物防疫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明确防控责任,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技术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范畴内正确从事业务工作,社会公众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和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典型宣传,发挥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四)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切实强化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依法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列支应急储备、应激反应专项经费,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开展。要预算工作损耗,重点配备乡镇动物防疫专用设施设备,逐级完善冷链系统,努力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装备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选用制度,吸纳懂业务、有素质、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进入村防疫员队伍。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保证其年工资不低于3500元,其上级补贴、转移支付不足部分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工作实际,逐步形成健全的目标考评及动态管理机制。要重点开展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强化专业能力,努力打造作风顽强、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动物防疫队伍,逐步建立起精简统一、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组织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