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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快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步伐,推动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办发文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全市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预案、指挥、训练、保障等方面体系和机制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资源共享、分级建设的原则,组建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坚持立足实战、完备高效的原则,建立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建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系统、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配合、统一高效、联勤联动的指挥体系。坚持专业培训、合成训练和联合演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分级管理、联训联战的专业化、实战化训练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分类保障的原则,建立规划合理、资源共享、平战结合的综合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通过3年建设,建成市和区县(市)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训练体系和综合保障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要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建成两级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全面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切实承担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经济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任务。年底前,市成立应急救援支队,市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全市60%的区、县(市)挂牌成立应急救援大队,60%的区、县(市)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年底前,各区、县(市)全部挂牌成立应急救援大队,完成配套资金、人员、装备、器材建设。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明确、多种力量协同联动”的应急救援格局
(四)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政府应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局分管局长任主任,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任副主任,以各级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调度协调、确定联络人和联络通信方式,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划,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救援体系建设标准、完成时限;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分析形势,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遇重大灾害事故情况下,可由相应灾害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召开联席会议。
(五)加强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工作建设的组织领导,负责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公安局所辖警种与消防队伍的协同配合,推进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作战体系建设。各地公安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建立应急信息沟通和联络协调机制,强化与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公安局所辖警种联系机制,共同完成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六)发挥消防队伍骨干作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依托消防部队建立应急救援支队和应急救援大队。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体系健全、点多面广、昼夜执勤、常备不懈、出动迅速、战斗力强”等优势,社会各应急救援队要充分发挥“器材装备齐全、专项业务素质高、处置经验丰富”等特点,协同配合、取长补短,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明确专业队伍分工。各区、县(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承担包括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矿山事故、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社会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队,合理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按照等级响应原则,应急救援支队和应急救援大队根据灾情需要,调派相关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特点,涉及相关领域灾害事故处置,以相关领域专业救援队为主体,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协同配合。
其中:各区、县(市)公安局特警和巡警支队、大队、派出所民警负责本区域内的警戒和治安维护工作;交警支队、大队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交通秩序维护及交通应急救援工作;水利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林业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灾害、森林火灾的救援处置工作;气象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气象服务和保障及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地质灾害的救援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安监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电业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电力设施抢修和电力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应急队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对及突发事件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自来水公司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供水抢修和指导乡镇供水抢修工作;卫生系统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及卫生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救助及食品药品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交通应急救援及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城乡建设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建筑、市政设施抢修及建筑领域、城镇公共设施、城镇防汛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环保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和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旅游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旅游行业涉及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工商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工商物资救助及工商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农业部门应急队负责本区域内农业自然灾害的救助处置工作。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为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及技术支持。各应急救援队要做好队员选拔工作,保证具备一定相关专业灾害事故应对能力和处置经验,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按比例配备不同职务、不同年龄的队员,制定应急救援队员情况登记表,做好队员的培训和补退工作。
(八)强化多种力量协调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多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同、有效联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以消防部队力量为主体,消防部门现场最高指挥员为前方指挥部总指挥,视灾情调集相关专业应急队协助处置,各应急救援单位建立值班执勤制度,接到任务命令后,迅速出动,确保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各区、县(市)要完成应对本地区易发多发灾害事故的救援预案,确保一旦突发灾害事故,能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协同作战;同时制定跨区域增援出动预案,做好人员装备编程,应对全市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应急救援单位要明确力量编程,做好处置一般、较大、重特大灾害事故的等级力量调派,按灾情级别出动相应人员、器材装备。对于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范围内涉及地域广、危害范围大、处置难度大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要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日常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可由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现场最高指挥员实施。
三、全面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九)挂牌成立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挂牌成立市应急救援支队,区、县(市)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队挂牌成立区、县(市)应急救援大队,任命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的队长、政委。
(十)加强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工作建设。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依托消防部队现有资源,组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道路交通、地震、水域(冰上)等灾害处置方面的6支应急救援专业队,建设33个消防铁军灭火和应急救援攻坚组,满足消防部队履行法律和政府赋予的职能需求,进一步提升其快速反应能力和科学处置灾害事故的水平。区、县(市)级公安消防大队、中队警力不足的,当地政府可采取招聘合同制消防员方式予以补充。
(十一)加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具有专业力量和专业装备优势的部门、系统、行业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火灾危险大的企业按标准和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履行应急救援职能;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先期预警和早期处置的作用,将其纳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组体系建设,政府从各专业队伍中聘请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分别组建石油化工、建筑、地震、水难、空难、森林、卫生防疫、环保、气象、水电、通信、灭火等专业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组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
四、全面加强实战体系建设,增强灾害事故处置能力
(十二)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消防队伍负责人参加的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联勤指挥部、作战指挥部、应急救援保障部和专家组。依托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建立全市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在支队和大队分别设立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通讯指挥中心,实现与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及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或专业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集中接(处)警,公安、消防多警种同时响应,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协同联动、资源共享,有效调动和指挥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力量的指挥体系。
(十三)加强实战演练和预案体系建设。各区、县(市)应依据本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制定、完善各类灾害事故类型预案和与临近区、县(市)协同作战预案,形成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明确参加国家和省、市、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四级响应等级,一旦发生大的灾害事故和重大灾情,能够迅速启动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预案和联动机制,指挥调度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组就近快速机动增援,及时有效处置。
五、强化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公安消防应急救援综合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市级消防部队要依据承担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实用高效”的原则,依据《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资源的基础上,搞好各类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重点增配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和反恐及处理突发事件方面的专用装备及器材、药剂,以及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的大功率、高效能的新型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车辆。区、县(市)级消防部队要达到《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职责任务,强化专业装备配备。
(十五)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级行政区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能够紧急调用、机动运输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每个应急救援大队至少要配备1辆战勤保障车,确保应急处置急需。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区域联动,构建“警地联供联保、储备科学适量、调运迅速准确、资源满足需求、运输手段多样、机制服从战勤”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体系。
(十六)推进训练基地建设。依托消防特勤训练基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设施建设,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泄露、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地震、爆炸及恐怖事件等适应灾害事故综合应急救援处置的训练设施。有训练场所条件的区、县(市)可根据区域易发、常发灾害事故救援任务实际,着力推进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建设。
(十七)加强经费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站)建设、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训练基地、应急物资储备的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坚持专项投入与年度投入相结合,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