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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城和工业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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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城和工业城发展意见

为加速推进科技创新城和南工业新城(以下简称“新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市委确定发展战略,本着“创新体制、完善职责、独立运行、权随事走”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一)对新城实行“政区共管”管理模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在代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区域范围内党务、经济建设、行政监察及社会管理事务的同时,作为新城经济建设主体,分别与松北区、平房区共同承担新城开发建设任务。

南工业新城所涉及的区、市与经开区、平房区,要按照“统一规划、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有合有分、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

(二)调整完善新城支撑服务体系。

原开发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住宅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机构更名为经开区相关分局,为市直相关部门在经开区的派出机构。管理范围为南岗集中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除外)、平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

依托松北区已有机构建立高新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住宅分局、环保分局,既为市直相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也为市直相关部门在松北区的派出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范围为松北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

增设或依托松北区已有机构建立高新区工商分局、地税局、国税局,为市相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同时也为市相关部门在松北区的派出机构,加挂松北区的牌子。管理区域为松北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

市直部门委托高新区、经开区相关分局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支持新城创新管理模式。要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支持两个开发区与行政区优化资源配置,在确定的编制和机构数、领导职数范围内,可自行确定和调整内设机构及处级领导职数,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加快新城开发建设。高新区和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两个开发区管理(两个开发区在配备城乡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领导班子时,需征求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业务及工作监管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鼓励高新区和经开区探索尝试政府雇员制、公务员聘任制等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新机制。支持高新区和经开区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用人机制改革。

(四)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一级财政。各自单独设立国库,设立一级预算,税收上缴各自国库。

二、关于行政审批问题

(五)作为新城经济建设主体,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要正确有序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凡国家规定必须由市级政府审批的事项,授权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凡国家关于审批权限规定不明确的,一律交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行使。除按规定必须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全部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予以审批和办理。

(七)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均享有市级外资企业审批权限,受委托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和固定资产核准备案权限,重大项目需报市发改委备案。

(九)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建设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审批事宜,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消防、卫生、安全等建设循环审批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将审批权下放到高新区、经开区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设立首席代表,实行窗口审批。

(十)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市政、园林绿化、市容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挖绿地和树木移植与砍伐、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等进行审批。

(十一)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均享有征占林地、林木采伐的审批管理权限。

(十二)新城的总体规划、控详规划、重点地区(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局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法定程序审定后,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组织实施;新城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与审批由高新区和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高新区和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十三)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地政、地籍管理等工作,受委托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高新区和经开区分别设立土地收储中心,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土地的批次用地审批由高新区和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件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涉及呈报省、国家的事项,需呈报到市国土资源局后,再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把土地统征权和土地监察权分别下放给两个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征地过程中,地上拆迁物无统一补偿标准的,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补偿标准。

(十四)高新区和经开区环保分局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审批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其余项目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十五)高新区和经开区房产住宅分局负责核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抵押登记、房屋注销登记、房屋转移登记及廉租房审批等。

(十六)原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及国家、省、市派驻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为经开区、平房区及拓展区的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与相关服务,也可根据需要覆盖至新城内非“县”体制管理的行政区。

(十七)依托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科技创新城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同时挂松北行政服务中心牌子),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松北区所辖区域内的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与相关服务。

三、关于行政执法管理问题

(十八)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查外,行政执法部门对新城内的企业经营实行非违法不介入。必须进行执法检查时,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派人陪同检查。

(十九)新城内日常执法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松北行政执法局和平房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鼓励新城探索行政执法新模式,逐步形成“一支队伍综合执法”。

(二十)新城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行政,涉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重大执法事项,要自觉接受市相关部门的执法监察。

四、关于政策、资金支持问题

(二十一)给予财税扶持政策。以高新区、经开区上缴市级共享税收为基数,至2012年,将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2013年至2015年,将其上缴市级共享税收超过区级平均增幅部分全部返还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至2015年,将其缴入市级的土地、房产契税分别按60%比例返还两个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新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并全部留给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用于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新城内征地上缴的新菜田基金由市财政返还两个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给予土地开发支持。新城建设期开发土地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新城,由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统一收取,用于新城发展建设。新城范围内马家沟和何家沟沿岸的土地,由新城负责开发建设。

(二十四)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自起,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新城倾斜,用以支持新城内企业发展和大项目建设。

(二十五)给予融资支持。新城建设期内,市政府优先支持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发行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

(二十六)给予项目支持。对全市重点建设的大项目,按照新城不同产业定位优先予以摆放。

五、关于其他问题

(二十七)积极争取省的支持,使新城能够享受“大齐工业走廊”“5+1”重点区的优惠政策。

(二十八)国家和省下发给我市的有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文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转发新城指定管理机构。

(二十九)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样适用于南工业新城所涉及的南岗区、香坊区、阿城区、双城市和五常市等有关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