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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建造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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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建造管理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加快推进人行过街天桥建设,充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人行过街天桥社会化融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行过街天桥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等多种方式投资人行过街天桥建设。对采取BOT方式建设人行过街天桥的投资人,可给予所投资建设人行过街天桥一定年限的桥体广告经营权,作为投资回报。

二、人行过街天桥资产归属为国有,建成后产权划归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采取BOT方式建设的过街天桥,在经营期内,经营使用权归投资人,产权归市城投公司。

三、市政府授权市建委代表市政府与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投资人签订建设经营协议,并对人行过街天桥的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设计、建设完成期限、产权归属、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和利益分配等内容予以明确。对投资人违反投资建设协议无法按期完成人行过街天桥建设的,由市建委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回购,并组织完成建设。协议约定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完成投资额的50%。

四、开辟人行过街天桥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审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人行过街天桥用地、规划、建设和广告设置等各项审批手续。

五、人行过街天桥的选址需满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道路网规划》;设计需满足有关法规和规范,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更改。

六、人行过街天桥建设临时占用的绿地,建设方应在天桥建设完成后予以原样恢复;对人行过街天桥永久占用的绿地,由市政府在年度绿化计划中予以增加恢复。对建设产生的绿化移植、砍伐赔偿金和保证金等相关行政性收费,采取零收费模式。

七、户外广告管理相关部门,应依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给予采取BOT方式建设人行过街天桥的投资人经营期内广告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投资人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改变和增加已经确定的人行过街天桥所设广告面积和位置。

八、对自本意见之日起,不与人行过街天桥结合的跨道路广告设施,一律不予审批。对已有的跨道路广告设施进行逐一调查,属于违章的一律予以拆除。

九、鼓励投资人自行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在组织建设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质量、安全和施工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选取资质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十、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涉及的各管线迁移单位须全力配合,及时作出迁移工程方案,按照限定时间完成管线迁移工作。

十一、按照属地属事原则,由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建设涉及的与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相关协调、说服、稳定等工作,保证人行过街天桥建设顺利实施。

十二、人行过街天桥后续管理坚持“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采取BOT方式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在经营期内,由投资人负责桥体修缮、照明设施和广告设施保养等维护工作,出资委托市路桥管护专业单位负责天桥卫生保洁等工作。市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十三、投资经营期限在30年以内的人行过街天桥投资人有意延长人行过街天桥广告经营期限的(最长可延至30年),可按照经营年限预交经营权使用费,并享受一定折扣优惠。预交的经营权使用费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后续人行过街天桥的建设投资。

十四、采用BOT方式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如有多个投资意向人投资,可采用竞价方式选择投资人。竞价高于人行过街天桥投资成本的部分,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后续人行过街天桥的建设投资。

十五、人行过街天桥建设工作,在市交通环境整治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建委组织推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和公安交通管理及各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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