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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我市现有残疾人55.6万人,涉及174万家庭人口。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存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环境明显优化,残疾人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残疾人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残疾人自身状况等因素影响,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服务,认真解决残疾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让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农村、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推进落实惠民行动、民生发展规划和民生白皮书项目,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普惠加特惠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格局,保持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全省的龙头地位,残疾人托养服务和危房改造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努力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率先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
二、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加大保障力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分别负担20%和2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精神病患者,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病种后,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季度给予补贴。重度残疾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给予保险费资助。
(四)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用具适配等基本需求给予补贴。逐步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药物、普及型假肢装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新型医疗合作报销补助范围。有计划地在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和心理卫生科室。积极开展残疾人早期康复,实现治疗和康复的同步进行。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给予贫困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残疾人康复管理和服务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改、扩建和购置设备时,要将残疾人康复设备和设施建设列入其中。农村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问题。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预防行动计划,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把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实行免费婚检政策。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的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和早期治疗机制,探索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监测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共享机制。
(六)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将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定期定量救助范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在已有救助金的基础上,参照城市低保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享受加发低保金的做法及标准给予照顾。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抚(扶)助的残疾人,其抚(扶)养人因健康状况无力抚(扶)助残疾人的,可由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市及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各级救助机构要给予妥善救助和安置。在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建设中,要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有所居。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七)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特殊教育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对城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给予年度补贴,确保残疾儿童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订贫困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资助办法。在巩固现有特殊教育高中班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积极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落实教师特教津贴,继续做好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办好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远程教育大专班,全面提高残疾人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八)推动残疾人创业就业。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采取分散、集中和个体三种形式,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录用;事业单位对有特长的残疾人可破格录用。推动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新政策的落实,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扩大社会福利企业范围。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比例未达标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残疾人个体就业及创业的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要保证上岗残疾人工资达到或超过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劳动监察,确保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参加养老保险并具有就、失业登记证的城镇贫困残疾人,按照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措施,对登记失业的残疾人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在申请就业创业小额贷款时给予优先考虑。做好对市籍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向其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搭建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专产、专营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产品。
(九)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体育建设总体规划,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社会公共文化生活,并根据残疾人的特点,积极开展适宜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开展特殊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提供专门训练比赛场所。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风景区、公园等要对残疾人减免费用开放,并提供特别服务。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配置盲人版书籍。动员和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反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生活的文学艺术作品。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类艺术大赛;通过组织残疾人艺术团和举办才艺展、歌咏比赛等活动,搭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台,普及残疾人特殊艺术。
四、优化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环境
(十)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网络。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市)要通过公办、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资源整合等形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并将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市托养服务中心,开展集中托养服务,对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减免费用;区、县(市)要建立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托养服务院及辅助性工场,开展灵活多样的居家养残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及医疗康复、就业服务、供养托养、文化体育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职能,改善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康复、培训、就业等服务。
(十一)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道路、公园景区等,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实施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居住区等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无障碍设计、建设标准和规定,对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相关许可,不予工程验收。要积极开展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对残疾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并将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列入政府救助项目。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盲人可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立适合盲人、聋人等特殊需求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为残疾人提供实用快捷、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服务。
(十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实行无偿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机关减免公证费。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法制宣传,将残疾人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强化公民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理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性,保障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加大对同级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期间开设残疾人事业专题、专栏(专版),保证时段及版面播放和刊载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宣传广告;电视台要保证每周一期的电视新闻手语节目播出。全社会要增强扶残助残意识,努力形成关心和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四)健全残疾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要将残疾人专项、综合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建设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十五)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老龄委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创新服务形式,支持残疾人工作,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并将其纳入各级各类文明创建内容。慈善会、红十字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要积极沟通和组织国际、国内慈善机构及社会各阶层人士捐资助残,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加大对残疾人福利和体育事业的投入,向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和体育活动方面倾斜,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六)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及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相关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保障,将相关职能部门所承担的残疾人工作纳入监督考核机制并给予重视。
(十七)形成残疾人事业发展合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工作职责,强化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及时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残疾人事业发展合力。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制订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十八)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承担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重点健全基层残联组织,乡镇(街道)要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落实残联专职理事长。理顺基层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编制体制,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配齐人员。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专门协会的领导,密切联系残疾人,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残疾人工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共享,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化服务。
(十九)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要切实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按规定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对特别优秀的残疾人可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各级残联理事长要与其他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的教育、培养和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协助下一级地方党委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建设。要加强残联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以“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标准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加快培养残疾人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不断增强残疾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