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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解决当前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纳税人难找、计税依据难确定、税收流失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如下意见:
一、明确纳税主体
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征代缴出租房屋业务应纳的各项税收。租赁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注明出租房屋税收代征代缴事项的,出租房屋业务应纳的各项税收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缴。
二、核定租金收入
房屋租赁双方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收入申报真实的,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区域、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税款:
(一)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设定综合征收率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征收。综合征收率定为两档标准:一是对月租金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综合征收率确定为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二是月租金收入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综合征收率确定为7%(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0.165%,个人所得税1.335%)。
四、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各地政府对协税护税部门应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房产、工商、公安、街道等部门应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征税。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切实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