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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土地与规划管理,推进控违拆违工作重心前移、管理措施前置,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制止在发现之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确保“两违”建筑“零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为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负责县城规划区(含建成区、控制区)“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察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依法从严从快制止和查处新增违法建设行为,杜绝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负责公示规划审批红线图、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依法按程序办理建房许可、规划实施公示等工作;不得为“两违”建筑供水。
(二)县国土资源局:为违法用地的执法主体,全面负责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的日常巡查和依法查处工作,依法从严从快制止和查处新增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转让、买卖土地行为。
(三)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辰阳镇、锦滨乡、城郊乡):为控违拆违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查处辖区内的“两违”行为。严格实行村、社区“两违”专人负责制,建立“两违”专门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新增“两违”情况的收集、登记、上报;负责教育、引导、督促“两违”对象自行拆除其“两违”建筑。
(四)县公安局:负责做好依法控违拆违行动的安全保障工作,积极主动协助乡(镇)和县住建、城管、国土等部门开展控违拆违行动;对阻碍依法控违拆违行动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五)县房产管理局:严格办证审批程序,不得为“两违”建筑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过户、产权抵押等手续。
(六)县电力部门:负责及时拆除“两违”建筑的相应电力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两违”建筑提供用电,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断后复通、私接私拉等行为。
(七)县工商局:严格工商营业执照发放,不得为利用“两违”建筑经营发证。
(八)县公路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省道沿线控制范围内的“两违”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实行三级巡查制
按照“杜绝增量,消除存量”的要求,建立县、乡、村三级巡查网络体系,特别是对“两违”多发、频发的重点区域、地段,实行重点巡查。
1.县巡查分队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从县国土、城管部门各抽派3—5人组成,每天对县城规划区进行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巡查处理台帐,每天如实登记。
2.相关乡(镇)由分管领导或联村领导牵头,明确3—5名工作人员每天对辖区内的县城规划区进行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巡查处理台帐,每天如实登记。
3.村(社区)由支部书记、主任牵头负责,组织村(社区)干部每天在辖区内逐组、逐户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巡查处理台帐,每天如实登记。
(二)实行巡查报告制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乡(镇)、村(社区)分别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巡查处理情况登记上报,上报内容包括巡查时间、人员、地点、发现“两违”情况和处理情况及意见。对巡查情况实行一周一报,但对新增“两违”及处理情况实行当天上报。
1.村(社区)信息员负责村(社区)每日巡查情况的登记填写,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当天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信息员负责对本辖区巡查和处理情况的登记上报,每周星期五下午3点前由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送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备案,但对巡查发现的新增“两违”及处理情况必须当天及时上报县巡查分队和县“两违”整治办。
3.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将县巡查分队巡查及处理情况和乡(镇)巡查及处理情况汇总,并于每周星期五下午5点前上报县“两违”整治办,但对巡查发现的新增“两违”及处理情况必须当天及时通报相关乡(镇),并上报县“两违”整治办和县政府分管领导。
(三)实行依法拆除和拆后监管制。
1.村(社区)对“两违”户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并制止,劝阻制止不了的,必须当天向所在乡(镇)政府汇报。
2.相关乡(镇)政府对自己巡查发现的、村(社区)上报的以及县巡查分队通报的“两违”行为,必须当天组织人员到现场制止并督促“两违”户自行拆除“两违”建筑;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乡(镇)政府必须及时上报县巡查分队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县国土和乡(镇)政府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
3.对拆除难度大的“两违”建筑,由县“两违”整治办组织县住建、城管、国土、公安、电力、房产、工商等相关部门和责任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及时拆除到位。对拆除后的违建点,乡(镇)政府和县住建、城管、国土部门必须列入日常联合巡查的必查内容,跟踪拆后情况,确保不反弹。
(四)实行联席会议制
县里成立“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住建、城管、国土、公安、法院、电力、工商、房产、公路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县城规划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两违”整治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房产管理局、电力公司、工商管理局、公路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相关单位通报上一个月的“两违”整治情况,研究解决“两违”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下个月控违拆违工作,确保“两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确保“两违”建筑“零增长”。
三、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私房、买卖土地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理,系领导干部的一律予以免职;为“两违”提供服务或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责任领导按程序予以免职;在控违拆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领导按程序予以免职;瞒报、拒报“两违”情况的,对直接责任领导按程序予以免职。
(二)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控违拆违的日常巡查和报告工作。在下挖基脚或加层1米以内等违法建设发生时,没有巡查到位又没有报告的,每发生1起,对村(社区)委员会主任按程序依法罢免;发生2起,对村(社区)支部书记按程序予以免职。
(三)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控违拆违的日常巡查和组织拆除“两违”建筑工作。在下挖基脚或加层1米以内等违法建设发生时,因措施不力导致发生1起没有拆除到位的,对乡(镇)分管领导及联系村(社区)的班子成员按程序予以免职;发生2起没有拆除到位的,对乡(镇)长按程序予以免职;发生3起没有拆除到位的,对乡(镇)党委书记按程序予以免职。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违拆违工作,对乡(镇)、村(社区)上报申请拆除的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组织拆除工作。因措施不力导致发生1起未及时拆除的,对控违拆违大队长按程序予以免职;发生2起未及时拆除的,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和控违拆违分管领导按程序予以免职;发生3起未及时拆除的,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按程序予以免职。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因措施不力未及时查处新增违法用地的,发生1起、2起、3起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分别对执法大队长、分管领导、局长予以免职。
(六)县房产、公路、电力、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两违”现象发生,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县城规划区外(火马冲工业集中区,生态创业园,建制镇,省、县干道沿线)“两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路局为控违拆违执法主体,对涉及的“两违”处理及责任追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