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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与疾病防治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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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与疾病防治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重点疾病预防和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建立免疫规划与重点疾病防治长效机制

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狂犬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点疾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卫生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免疫规划与重点疾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干部经常抓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按照目标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保障经费,确保工作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全面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卫生推动、全社会参与的重点疾病防治格局。

二、宣传主导,落实以健康教育为主的疾病防治策略

健康教育为主,是重点疾病防治的有效策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拓宽宣传平台,将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狂犬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疾病防治宣教工作纳入健康教育计划,以学校为重点,发挥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的优势作用,把握宣传日活动契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免疫规划和重点疾病防控知识的知晓率,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三、突出重点,抓好免疫规划与重点疾病防治工作

(一)免疫规划工作

各乡镇要落实目标责任制,保障工作经费,深入推进免疫规划工作。各卫生院要加大免疫规划培训和督导预防工作力度,确保以乡镇为单位目标儿童建证建卡率达98%以上,单苗报告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麻疹类疫苗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疫苗全程适龄儿童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达90%以上,住院分娩儿童首针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卡证(薄)符合率达95%以上。继续巩固麻疹和脊灰强化免疫成果,强化免疫规划针对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继续维持无脊灰状态,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内。同时,在有条件的乡镇继续推进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预防接种的安全和质量。

(二)重点疾病防治工作

1.艾滋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五扩大六加强”的各项措施和“四免一关怀”政策,做好艾滋病宣传教育、监测检测、综合干预、抗病毒治疗及机会性感染治疗等防治工作。扩大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覆盖面,努力提高HIV感染者发现率,并对发现的感染者进行建档并落实追踪、随访工作。积极推进高危人群行为干预,按时完成安全套推广、针具交换、美沙酮维持治疗等项目任务。

2.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通过普及基本防病知识,提高全县广大群众的主动就医意识。巩固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实施成果,提高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3.麻风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中央转移支付麻风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做好麻风病普查和重点人群调查工作,力争早发现,早治疗,全面落实关爱麻风病人各项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达到普及知识、消除恐惧、减少歧视、及时就医、科学治病、减少畸残的目的。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防治预案的要求,坚持以“预防为主、农村为主、重点突出、分级反应、科学防治”的原则,规范发热门(急)诊、预检分诊的开诊工作,加强发热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工作。加强和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随时掌握县内疫情的发生。加强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的储备,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疾病防控、防治的应对能力。

5.狂犬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犬只“管、免、灭”工作,认真落实综合防控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犬类动物管理,认真做好犬只免疫工作,加强监测,及时扑杀病犬和无主犬。要组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畜牧、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参与的狂犬病防治工作组织,深入开展工作,确保狂犬病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四、强化保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保持临床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疫点消毒、后勤保障、信息收集报告等应急反应小组成员队伍的稳定。在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强化人员培训,提升队伍素质,相关部门要从实战出发,通过模拟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反应能力。卫生突发事件要落实报告责任制,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督导检查,确保免疫规划与重点疾病防治工作实效

为确保我县免疫规划及重点疾病防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和相关单位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免疫规划及重点疾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因免疫规划工作做得差,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引起严重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