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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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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促进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明确若干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准则,不断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市域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1264平方公里。

三、工作意见

(一)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1.坚持规划先导,科学编制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城市长远利益,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总纲,专业专项规划为支撑,控制性详规为抓手,城市设计、规划研究等为补充,构建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对接国家、省市层面各类上位规划,并加强同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融合对接,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协调。要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对规划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和落脚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结合全市14项专业专项规划,尽快启动修编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及完善工作,加强对本区域内规划建设行为的管理指导。

2.严肃规划审批,加强管理

(1)加强城市规划的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用地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包括市政管线、城镇道路、水利防洪等设施建设,市规划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仍按常政办发〔2004〕18号《关于转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市规划局〈市沿江地区规划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要求,由市政府授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规划管理。市域内零星工业项目,各地要结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进行专题规划,逐步实现向工业区集中,在专题规划未批准之前,暂停新建、改扩建的审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明确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等)容积率原则不得小于1.0;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在城市开发过程中应统筹考虑教育、医疗、文体、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公共开放空间等公建配套设施,在土地出让时应同步考虑建设;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界面,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式建筑形态,特别是沿城市(集镇)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置直接对外开门的单开间式店铺,商业建筑以内街式、内廊式设置。

(2)加强违法建设管理。建立市、镇、管理区(街道办)、社区(村)四级防违控违网络,通过社区(村)网格化管理与数字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防违控违拆违新机制,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数据管理平台,推进部门和属地政府协同治理,依法停止办理与违法建设相关的许可、登记、变更等手续,对于存在违法建设的房产一律不予交易、一律不予工商登记注册,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和单位集体违建,切实管好源头。

(二)强化规划的工作理念,提高城市规划认识

各地、各职能部门要不断增强规划意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规划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牢固树立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长远谋划,系统研究,全面布局,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干预、擅自更改规划。要严格服从规划管理,共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土地出让后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原则不得变更,对于确需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的项目,应按苏府〔2009〕190号《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中相关内容履行变更手续。

(三)强化规划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要调整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深入推进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工作例会制,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或批准,方可实施。市规划、城管、住建、国土、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管理和执法的整体协作和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规划管理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管理和执法不严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问责,给予其行政和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