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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全镇各部门、单位、村屯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花园的重要任务。要求主要领导作为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对影响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动手,深入实际,搞好排查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扎实有效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密切关注本地、本单位改革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向,广泛收集社会反映,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众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适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整合力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基层。基层法律服务所、各村(社区)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整合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各职能,做到分工合作,协同作战。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努力减少矛盾纠纷。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及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尽可能化解矛盾纠纷。对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纠纷,要正面疏导,采用其它法律、政策手段予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为进入诉讼渠道的纠纷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教育和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争议。
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
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为目标,各村(社区)要围绕本地区、本企业的热、难点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要结合实际,调查分析新形势下民事纠纷、社会矛盾的新特点,认真作好纠纷预防、调处工作。要积极投入到专项治理活动中,深入基层抓好调查、认真分析当地社情、民情及纠纷和特点,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扎实做好纠纷及纠纷隐患清理、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对各类纠纷进行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
2.要重点调处可以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对群体性事件和易激化纠纷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和调控措施,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严密监控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避免事态恶化,要力争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3.各单位、村、社区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围绕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纠纷、食品卫生可能引发的纠纷、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发的纠纷以及社区居民中社会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进行排查调处,要以防激化为重点。人民调解员要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的调解,要把各类纠纷控制在第一现场,要力争在第一线解决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防止群体性上访的发生,并做好越级上访人员的息访工作,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4.要继续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各单位、村、社区安置帮教工作站要在安置帮教办公室的指导下,与派出所紧密配合,切实掌握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等,组织各帮教小组采取“一帮一”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生活帮扶、生活救助,开展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安心生产;对“”类的刑释解教人员要采取“三帮一”的形式,确保他们摆脱邪教控制,确保监所改造、教育成果。
四、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具体要求
1.每月召开一次中心工作人员会议,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布置下步工作。
2.全镇各部门、单位、村屯纠纷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要每月上报,并将排查调处情况于本月25日前上报镇综治办。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同时上报镇综治办,实行零报告制度。
3.对于突发性的重大事件、案件、事故要随时上报。
4.排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5.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立即着手解决,解决不了的要立即上报镇综治办,由镇综治办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调处结果和意见。
6.镇党委、政府对各部门、村屯发生的重大事件、案件、事故下达重大问题催办和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各部门、村屯要根据镇党委、政府下达通知书的内容要求,认真处理。
五、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1.因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征用、占用土地、耕地引发的矛盾纠纷由镇经管站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共同负责。
2.因基层干部为政不廉,拖欠农民款项引发的问题,由镇经管站,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
3.学校问题: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牵头教育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4.因邪教原因引发的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
5.因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建筑施工镇村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镇建部门负责。
6.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民间、民事纠纷的排查、预防调处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各负其责。
7.对矛盾纠纷涉及部门较多,职责不太明确的,由镇党委、政府确定牵头部门,有关单位配合解决。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措施的落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应本级解决的,要本级解决,同时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化解工作过程及效果,要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同时要对每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形成纪要,建立档案。要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特别是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要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众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有关领导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