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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天然气锅炉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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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天然气锅炉工作意见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京津冀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十分关注,对今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县冬季采暖锅炉、茶浴炉绝大部分仍为小型燃煤型锅炉,且不具备环保手续,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采暖期间,大量燃煤锅炉造成的煤烟型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县城空气质量,群众反映强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改善县城空气环境质量,逐步淘汰燃煤锅炉,推行天然气锅炉已势在必行。

天然气是环保清洁的能源,燃烧过程中不产生烟尘、SO2等有害气体,因此推行天然气供暖是解决我县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的有效手段,且天然气锅炉安装方便,占用空间少,操作中不用人工值守,供热温度易于调控。

县城燃气工程的竣工,为我县调整冬季采暖燃料结构,逐步淘汰燃煤锅炉、改建燃气锅炉创造了条件。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禁止新建燃煤锅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县城建成区内一律不得新建任何型号的燃煤锅炉,发改、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复需燃煤供暖的任何建设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

二、县城建成区内现有取暖锅炉老化需更换的,一律不得再更换为燃煤锅炉。鼓励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鼓励实行燃气分户供暖。

三、限期淘汰现有燃煤锅炉。依据《应对雾霾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在2015年10月1日前,全部淘汰县城建成区内所有燃煤锅炉,更换为燃气锅炉。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率先淘汰燃煤锅炉,做出表率。

四、加强现有燃煤锅炉的监督管理。现有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冒黑烟和SO2超标排放现象,否则,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5万元以下的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县城空气质量关乎全体市民的身体健康,希望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积极推行燃气供暖,为我县的空气质量改善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