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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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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畅通保障申请受理渠道

县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应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辖区各居委会负责本社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政府负责对辖区居委会呈报的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收入审核,并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收入核定证明材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严格按照省、市、县规定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准入、退出流程,本着应保尽保,孤老病残和特困家庭优先保障的原则,做好日常受理、审核,畅通受理渠道,实行住房保障动态管理。

二、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

加大辖区住房管理力度。政府及所辖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掌握辖区居民住房、从业情况,建立家庭动态情况台账,配合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为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打好基础。

开展城镇房屋普查工作,逐步建立区域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认定、年度审核,以及后期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建立廉租住房档案。无论统建、配建还是购买的廉租住房,必须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三、进一步加强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

根据张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七局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家庭,重新申请、受理、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申请人不予提供住房保障。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严格落实廉租住房配建制度。按照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5%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15%廉租住房的规定。结合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目标,本着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从本《意见》之日起,凡新建商品住宅,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政府按普通商品房竣工量的5%提供一批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落实。

四、强化有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

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县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物价、税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为落实省、市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县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县各有关部门和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年底对县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的工作考核之中。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县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和造成县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不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县各有关部门和政府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