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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规模变化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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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规模变化工作意见

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其中自营规模是按照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公司执行新准则后,净资本是在公允价值基础上计算出来的金额。为此,在计一算自营规模时有按成本价、按公允价值、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等三种可选择的口径。

其中,成本价固定不变,按成本价计算易于操作、便于公司控制自营规模;在公允价值不断上升、高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公司净资本也在上升,按成本价计算规模会减弱对证券公司自营规模的控制。公允价值波动较大,按公允价值计算不便操作,对证券公司加强净资本和自营规模动态监控的要求较大;在公允价值不断下降、低于成本价情况下,按公允价值计算规模不利于从严控制公司自营规模。

考虑到目前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加大,为督促公司从严控制自营规模、加强动态监控,要求证券公司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自营规模。因此,将《管理办法》第21条有关“按成本价计算”的表述修订为:“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木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