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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我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八家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通知》,切实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严格规范我县生猪屠宰行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病害猪肉、注水猪肉行为,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
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我市鼎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八家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通知》精神。取缔我县各乡镇原生猪定点企业,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二、明确责任
(一)商务局:抓好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及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严格规范屠宰厂的生产行为,严厉查处定点屠宰厂(场)违规行为,杜绝加工生产注水肉、病害肉,对未经定点私屠滥宰行为进行查处。
(二)畜牧局:搞好定点屠宰厂(场)宰前、宰中、宰后的生猪及产品的检疫。
(三)工商局:加大对市场销售的生鲜猪肉的查处力度,发现市场销售的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卫生局:做好全县饭店、企业(学校)食堂用肉的管理工作,对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肉品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质监局:对肉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
(六)公安局:协助县定点屠宰办加强畜禽屠宰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户,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2015年3月2日前,宣传布置,下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生猪屠宰的通告》(第2号),各单位贯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通知》,搞好这次规范屠宰行业工作的动员。
(二)3月2日—31日,商务局负责收回我县原来颁发的定点厂(场)章、证、牌。动物检疫部门停止对原定点企业的生猪及产品检疫,工商、卫生、质监部门开始市场及加工行业违规用肉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批准公布了我县6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未批准公布的原我县批准的屠宰企业,无论是否收回章证牌,自通告之日起全部关闭。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我县上市肉品定点屠宰率100%以上,乡镇定点屠宰率95%以上。
(二)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学习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同时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生猪屠宰行业的通告》(第2号)张贴到村,做到家喻户晓。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屠宰宣传、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已取消的各乡镇屠宰点。发现应停止屠宰的原屠宰企业仍进行屠宰活动的,要立即制止,并协助商务局对其进行依法取缔。
(四)组织联合执法队,对全县境内的私屠滥宰黑窝点进行严厉查处、取缔。对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从重从快进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