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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报告、登记、监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配备、使用制度,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各环节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全方位预防事故。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及时有效投入。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做到安全生产资金专储、专管、专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存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同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还要认真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及时投保符合要求的雇主责任保险。另外,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5.加强生产安全现场管理,建立安全监督员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监督、检查。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聘任安全监督员,每个班组、区队、工段、车间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监督员,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线的现场安全管理。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给予安全监督员每月90—150元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从企业安全费用中列支。
6.生产经营单位聘任的安全监督员必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班组、区队、工段、车间生产过程、工作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督工作。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员的聘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由职工民主推荐,履行安全监督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安全监督员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为发挥监督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监管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8.加强安全生产基层领导机构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要定期研究、分析、部署和检查本辖区安全工作,与社区、行政村、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9.加强社区、行政村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社区、行政村要根据安全管理任务明确1—2名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给予社区、行政村安全管理人员每月200—300元的工作补贴,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解决。
10.社区、行政村安全管理员应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岁以下,熟悉本社区(行政村)的基本情况,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管理工作。对不胜任工作的社区、行政村安全管理员予以辞退。
11.社区和行政村要建立安全标准,出台城市社区安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社区、行政村安全公约、公共安全规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基层安全工作。
12.全面掌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将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分布情况制作精确的社区安全管理网络图。
13.要组织开展全民安全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在搞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做好安全进企业、安全进校园、安全进村庄、安全进社区、安全进楼院、安全进家庭的“六进”活动。要有固定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场地,有必要的宣传教育设施和宣传用品。
14.要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督促检查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初训和复训,提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5.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把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纳入基层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16.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安全状况的不同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有效监控。贯彻落实《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对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辖区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7.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平安建设布局,列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18.加大政府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和农村安全管理支出、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安全奖励工作。
19.明确职责,强化监管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社区和农村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社区、农村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0.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市政府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管理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监督员制度的检查,发挥安全监督员的现场管理作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市政府定期对乡镇、街道的社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率先达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工作标准的应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城市社区和农村安全管理人员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