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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民政、老龄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形成政府推动,保险公司、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高养老机构意外责任的风险化解能力。
(二)覆盖基本、统一投保。以保障在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城镇“三无”老人、低收入家庭困难老人、光荣院老年优抚对象等群体为基本,逐步覆盖所有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实行低保费、保基本、广覆盖,涵盖养老服务面临的基本风险,确保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意外风险保障。要根据实际,统一投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赔付标准,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
(三)市场运作、依法操作。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和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挖掘公司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风险的有效规避。严格遵循依法合规要求,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
(四)公益为重、强化管理。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积极赔付”,主动融入养老机构的经营活动中把控风险,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养老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教育,切实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消除风险隐患。
二、保险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护理院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有入住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要逐步全部参保,暂未入住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按一定基数参保(具体基数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
三、投保方式和投保费用
(一)投保方式。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选择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做好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项目推广、风险评估等工作。
(二)投保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公办养老机构保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民办养老机构保费补贴,如已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则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四、赔付方式
(一)养老机构住养人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并及时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二)没有受益人或者监护人的老人,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事故的赔偿金,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用于其他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开支和改善护理条件。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该类赔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民政、老龄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工作,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审核本地养老机构投保人数,做好年度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做好养老机构投保及理赔工作;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机构参保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核定养老机构投保人数;组织、指导民办养老机构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协助承保保险公司开展培训、理赔及保费收缴等工作,督促承保保险公司赔付款发放至相关养老机构;负责辖区内资金补助预算、拨付、监督,确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依规使用。
(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点,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监督、指导公司参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督促公司建立规范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承保和理赔程序,切实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项目中的经营情况,指导加强诚信建设,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指导保险公司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数据库,阶段性分析责任事故原因,定期通报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运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
(三)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制定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框架合同,指导开展宣传、培训和理赔工作。及时做好养老机构保险责任事故认定和理赔工作,定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
(四)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作为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入住人员数量情况。发生赔案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承保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兑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鼓励各养老机构积极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辖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全覆盖。民政、老龄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承保保险公司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各地要抓紧建立促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在年内启动并全面完成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的投保工作,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地要将本辖区参保机构具体投保理赔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