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社保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社保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社保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机制。由于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实行按政策费用比例报销,个人承担比重仍然较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积极引入商业健康保险机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意外伤害报销补偿水平,健全“病有所医、残有所偿、故有所葬”的多层次、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作、自愿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承办保险公司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措施、监督运行。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了增强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社会保障的宣传效果,方便群众办事缴费,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大病补充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三同步”,即:同步宣传发动;同步征收时间:在统一缴费时段内,在自愿购买基础上,分别收取保费;同步理赔服务:逐步实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给付与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行联网结算,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办保险公司提供上门理赔服务。

(三)实行准入、退出机制。承办保险公司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赔付水平、统一结算方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对承办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实行监督考核,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等问题,可调整承办保险公司直至取消该公司的承办资格。

四、运作方式

(一)承办保险公司:大病补充保险和小额人身意外保险由符合业务覆盖条件,具有优质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承办。

(二)业务区域划分:具体承办区域按各区县划定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区域开展经营业务。

(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拟定。

五、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