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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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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项刑罚的执行活动。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曾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强调:“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因此,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在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需要。社区矫正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其本质就在于对罪犯进行治理、修复,为罪犯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推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有利于服刑人员保持与社区的联系,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工作的目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二、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四)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督管理质量。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控制在0.2%以内。

(五)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建立调查评估台帐。规范调查评估程序,严格落实案件调查评估两人以上和“回避”规定,坚持调查评估内容全覆盖,确保调查评估内容全面、详实,提高调查评估质量。

(六)牢把“入口关”,杜绝“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人档不符”以及法律文书和送达方式不规范等现象,从源头杜绝“脱管”、“漏管”事件发生。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完整的将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录入《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电子定位管理,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

(八)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文书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刑罚执行文书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九)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和表现情况等,不断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社区矫正资源,增强社区矫正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十)按照相关规定,着重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居住地变更审批、思想汇报、给予警告和司法奖惩等重点执法行为。

(十一)在重要节日、特殊时段,要对辖区内服刑人员进行大走访、大排查,对思想动态不稳定、有重新犯罪可能性的人员等要列为高危监管对象,加强跟踪监管,密切关注他们的行踪,确保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在控制视线范围内。

三、进一步规范教育矫正,切实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十二)科学施行社区服刑人员分类教育和分阶段教育。根据犯罪类型、性别、年龄等情况分类实施公共道德、法律文化、爱国主义、时事政策等教育活动,不断创新教育方式,突出教育重点,丰富教育内容。把集中教育、个别帮学、老弱病残送学与上门帮学结合起来,对新纳入社区服刑人员,要使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即将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要通过教育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十三)扎实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严格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每月8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丰富社区服务形式和内容,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十四)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矫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心理评估机制,2015年完成全覆盖;不断探索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有效途径,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访谈、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等活动,查找心理问题症结,采取综合性的干预措施,及时化解心理危机,培养健康的心理和人格。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积极筹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六)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公共服务,加强对专业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和指导。采取培训、观摩学习等形式,适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十七)主动向当地党(工)委、政府汇报,努力争取支持,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切实开展志愿者服务,加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八)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教育机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责任风险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社区服刑人员适应性帮扶工作

(十九)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制度,及时通报部门之间的工作信息。加强与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台账清、人员管控到位。

(二十)加强与人社、民政、工商、税务等单位的协调,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适应性帮扶机制,将符合适应性帮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机制范围内,帮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让其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增强感恩社会、服务社会的意识。

(二十一)广泛动员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二)始终坚持党(工)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工)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三)严格按照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严肃社区矫正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的严肃性和队伍的纯洁性。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保障措施

(二十四)落实经费保障。按照省、市、区有关要求,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评估办案经费、装备费等纳入区财政预算,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提高。

(二十五)强化考核奖惩。各乡镇(街道)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因工作措施未落实,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同时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到各乡镇(街道)督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通报等形式,交流经验,解决困难,推动工作。

(二十六)做好工作宣传。各乡镇(街道)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好的经验和措施办法,宣传改造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典型案例,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