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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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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治总结

一、项目决策立项

1、项目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立项、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建设手续报批。

2、选择软硬件设施齐全、设计人员资证优、能力强、设计业绩好等综合实力强的设计单位。由分管领导牵头,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建管所、财政所、项目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与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要功能情况、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指标,商讨初步设计方案和估算初步设计限额。

3、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镇党政主要领导签批。未列入年初预算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党委会研究确定。

4、投资3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2个中介公司共同预算。

5、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决定推行建设项目限额设计。

6、建设项目预算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交镇监察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计。

二、项目招投标

1、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确定。

2、投资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公开招投标确定。具体由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议标)登记表》,起草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评标、结算方式、合同金额等);镇监察室、建管所、财政所、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等一系列工作,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加,鉴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有效。

3、镇招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公开,三个关键环节必须实行公告。一是工程项目招标公告;二是工程项目开标公告;三是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

4、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招投标确定,情况特殊的,也可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施工单位,经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备案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监察室、财政所、审计科共同参与议标。

三、项目合同与实施管理

1、项目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起草合同草案,项目主管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事宜,经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方可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必须经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镇纪委、建管所、财政所各备案一份。

2、合同必须严格规定开竣工日期,明确属施工单位因素造成延误工期的,要按天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并列入“黑名单”内。

3、工程款原则上四年内付清,工程开工后第一年付工程款总额的30%(工程实际发生量的费用没有达到工程款总额30%的,按实际发生量费用进行结算);第二年付工程款总额的30%;第三年经结算审计后付工程款总额的30%;四年内付清余额。具体在合同中明确实际付款时间。特殊工程需优先付款的,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合同中明确。以拖延工期无故经常摧要工程款或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等而造成职工上访等不稳定事件的,将列入“黑名单”内。

4、项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现场项目主管,并根据签订合同组织召开施工前的工作协调会。负责对工程施工单位及工程施工的管理,主持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

5、项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须根据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切实加强跟踪监督,杜绝工程转包,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到位或违反合同条款转包承包的现象,要及时提出警告,制止不听的,按违规解除施工合同,没收工程履约保证金并列入“黑名单”内。

6、项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场项目主管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签证。并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增减、隐蔽工程召集财政所、监理和施工单位参与现场核实确认工作,并共同签证。列入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同时要有跟踪审计机构签证。

7、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增减,工程超过2万元以上的投资增减,项目建设管理主管部门须报告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8、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须变更设计且增加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政府建设项目增减投资审批表》,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预算。

9、项目监理单位(包括需请跟踪审计人员的)由镇监察室负责委托聘请,由项目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理业绩进行考核。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情况,监理费按考核情况进行支付。

10、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项目工程全程监督、抽检,对工程质量、数量实行不定期抽验,并做好有关拍照、记录取样等工作。

11、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应组织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四、项目结算审计与监督

1、项目竣工后的审计工作由镇监察室负责。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将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竣工决算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登记表》送镇监察室。

2、决算编制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有签证资料必须原件报送。资料送审后,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资料不得补充、调整,各中介机构不得接受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3、监察室对建设项目实行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为主,决算工程款数额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审核,财政、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建设单位、监理、监察部门共同会审定案。

4、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核减额超过10%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作出书面解释,超过10%的审核咨询费用由财政所从施工单位工程决算款中扣除。

5、镇监察室有选择地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由初审中介机构审核的决算进行复审,在审核过程中审计核减额超3%的审核咨询费用由原中介机构承担。

6、审计结果必须经镇签字确认,重大工程投资项目须经书记签字认可。镇财政所根据工程造价审计情况及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7、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工程合同、签证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环节资料均由建管所、项目主管部门期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