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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范化社区调委会管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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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范化社区调委会管治总结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全面配备充实村(社区)调解专职人员为重点,以提升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提升调解成效为目标,以调处纠纷质量为标准,探索实践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村(社区)调委会“以奖代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打造出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品牌。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每个村(社区)都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五个有”的目标,即:有专职化的调解员队伍、有独立的调解办公场所、有与专业化相适应的调处机制、有严明的工作责任制、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2、建立村(社区)调委会“以奖代补”制度。其目标达到三个“进一步”:即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村(社区)调委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文书制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进一步凸现,大量矛盾纠纷在村(社区)调委会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三、工作举措

(一)、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1、组织体制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事务受所在村(社区)调委会主任的领导下,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兼任村(社区)协管工作。

2、办公场所

村(社区)要有独立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调委会建设要符合顾政发26号关于开展创建《星级村(社区)、企业调委会评定标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标准。

3、人员选聘

(1)、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从村(社区)协管员队伍中选聘,具体要把握以下三点:一要熟悉社情民意,懂法律法规、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二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三是必须是本行政村(社区)的常住居民。

(2)、村(社区)选聘后,由镇司法所颁发聘任书,实行持证上岗。

(3)、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聘任一次,对称聘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续聘,人民调解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报镇司法所同意,由村(社区)补聘。

(二)、建立村(社区)调委会“以奖代补”制度

1、奖励对象

全镇范围内的村(社区)基层调委会。

2、奖励数额

(1)、成功调处重大突发性事件(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械斗、有可能民转刑或民转非的),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每件奖励80元。

(2)、调解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满意,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及制作调解协议书等格式文书,装订卷宗,相应材料、证据齐全的每件奖励50元。

(3)、以口头方式调解简单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满意,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每件奖励20元。

(四)、奖励程序和办法

对于村(社区)调委会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1)、建立月报制度。各村(社区)调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成功调处的纠纷以专报的方式上报镇司法所(专报见附表),镇司法所对各调委会上报情况及时统计并备案。

(2)、镇司法所于每上半前,下半年1日前对各村(社区)调委会每月上报的调处纠纷数进行汇总,并组织查看调解卷宗,必要时回访当事人,按照调处纠纷的质量,群众评议等,核定成功调处纠纷数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3)、申请上报奖励。司法所将审核的结果,提出奖励申请,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以奖代补”奖励:

(1)、虚报调解纠纷数,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

(2)、因纠纷调处不及时引发民转非、民转刑或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的;

(3)、调委会专职调解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4、奖励经费

对于村(社区)调委会调处纠纷的奖励经费,由镇财政予以保障,每年底评定后发放。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以奖代补”工作制度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力举措,是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需要。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确保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及时配齐、配强、配到位,并以“以奖代补”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提升调解效能。

2、稳妥实施,严格考核。落实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以奖代补”工作制度要以提升调解成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落脚点,把两项工作工作的推进重点放在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化解,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预防、调处、处置上。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以奖代补”工作制度的考核办法,切实增强基层调委会工作效能。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社区)调委会要将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和“以奖代补”工作制度作为推进星级调委会创建,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载体,大力宣传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以奖代补”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推进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