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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范围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缴纳税费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对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一法人多个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合并计算。
2、上年新办经营不满一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折算成一年计算为基数,对实绩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税金超收奖励:
以企业上年净入库税金总额(包括国库和地税)150万元以上,年环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当年净增加部分按上级财政体制结算镇级留成部分,分税种按比例分别给予奖励。
(1)增值税:比上年净增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20%;301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25%;501万元—8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0%;801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5%;1001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40%。
(2)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净增加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20%;101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25%;201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0%;301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5%;501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40%。
2、综合规费超收奖励:
年开票销售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综合费入库数环比增长20%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增收特殊贡献奖励:
当年新办企业,净入库税金总额达200万以上及个别特殊行业企业,按企业净入库税金情况单独另行奖励。
四、奖励结算
年终由镇财政按各企业缴纳的净入库数(出口退税企业按入库税金加免抵调库税金之和结算)每年进行结算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