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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单位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安装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管理部门或落实工程专职负责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应凭本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相应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承接工程、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承接工程,市外单位应按规定到市建设局进行备案;从事建设活动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四、建设单位在与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业务关系前,应加强审核其资质是否与工程的内容及规模相符合;对于非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的,应审核合同签订人是否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我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报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报送消防部门办理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或通过消防设计备案。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可以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也可以由镇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投标;使用财政性资金但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使用以上招投标方式外,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对于非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直接发包。
七、对建设过程中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采用各专业对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建工〔〕3号文件要求,增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的合同条款并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八、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然后到镇建设管理服务所进行工程登记,登记时应该提交以下文件:
1、立项备案(批复);
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中标通知书或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8、外地施工单位信用管理手册;
9、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专业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合同中必须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1、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及相应备案书;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1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备案表;
1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备案受理凭证);
15、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审批传递单;
1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在登记以上文件时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核对复印件、原件无误后把复印件留底。
九、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应积极做好工程登记,并与镇国土分局、城管中队共同做好工程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未登记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应上报市规划局、建设局;镇国土分局、城管中队对巡查中发现违反本部门规定或未办理本部门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应立即处理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建筑设施设备,如竹木脚手架、桅杆吊机等。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各项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