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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企划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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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企划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山洪暴发而引起公路、桥梁塌方、损毁及集体停运等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消除,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卫生部、交通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现状

近年来,我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上比较平稳,但重大交通事故和山洪暴发等原因而引起公路、桥梁塌方、损毁,以及集体停运等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禽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连年发生,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

1.4分类分级

1.4.1根据已收集到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等级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一般(iv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不大,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区的局部区域内;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人以下;

(3)可被县(市)区控制。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较重(i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大,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需要动用市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严重(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较大,波及两个县(市)区以上,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需要动用全市范围内的力量方可控制。

1.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预警特别严重(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预计事件规模极大,其影响超出本市范围;

(2)交通受困人数预计在1000人以上;

(3)需要动用全市力量及请求自治区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

1.5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5.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5.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公路交通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6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1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

(5)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1.5.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i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100辆以上5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市)区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5.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i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3)停运车辆在500辆以上1000辆以下;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5.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

(2)交通受困人数在50000人以上;

(3)停运车辆在1000辆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省(区)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如较大的交通事故、公路水毁、车辆停运等,或需要本市交通部门支援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自我安全防护、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2以防为主。切实加强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3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其它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1.7.4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军分区副司令员

成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及后勤部长、武警市支队支队长、武警消防支队支队长、市发改委主任、交通局局长、公路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电力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市电信分公司经理、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等。

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工作机构和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命令;负责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指挥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成立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应急值班(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传真电话:。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制定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负责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协调工作。

2.3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及职责

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推选1至2名具有专业知识及处理突发事件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指示,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见附图)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3.2报告。各级交通部门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过程。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发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估计;

(3)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先期处置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预警。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由市应急办公室确认并划分预警级别。

3.4应急处置

3.4.1信息报告。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市应急总指挥部。

3.4.2分级响应。一般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较大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级别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或自治区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

3.4.3先期处置。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赶到现场,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4.4基本应急。各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首先根据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视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及时向有关部门求援。

(3)划定管制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由公安部门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维护秩序。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7)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4.5紧急状态。公路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立即书面或电话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边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一边等待上级的通知。

3.4.6指挥协调。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中,要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同时,相关专家组积极主动介入,提供咨询决策服务。

3.4.7应急结束。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应由事发地政府或指挥部请示上级政府或应急总指挥部同意后方能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5后期处置

3.5.1善后处置。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有关人员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统一协调。

3.5.2调查与评估。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政府或指挥部联合进行初步调查与评估。调查内容主要有: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工作、防范改进措施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

3.5.3信息。建立信息制度,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在经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同意后予以。

4部门职责

4.1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指挥部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抢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抢险。

4.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及消防部队,紧急疏散有关人员,将受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设置安全警戒线,维护治安,并在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4.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电力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气、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设备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正常运行。

4.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必要时提供事件所处地点的地质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4.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药物及医疗技术支持。

4.6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等应急救援资源的紧急调用。

4.7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资源的运输组织工作,必要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4.8市公路局:负责在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抢险中提供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支持等。

4.9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与分析,并提供有关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持等。

4.10武警消防支队: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人和装备的作用,组织部队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发展。

4.11市环保局:负责对事发地的污染救援提供环保技术支持,启用相关设施设备控制污染的发展扩延。

4.12市电信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救援中的相应通信工具,确保应急救援通信工具的优先畅通。

4.1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4.1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获救的受灾的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调遇难的我国公民遗体火化;根据外事部门要求,出具证明为外籍人员和台胞办理其遇难者的国际尸运业务,以及协调做好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处置等工作。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或指挥部应建立应急保障队伍及专业运输保障队伍,并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5.2经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5.3物资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物资,由市或县(市)区政府(管委)分别负责。

5.4基本生活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受灾的群众,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5.5医疗卫生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部门负责。

5.6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部门组建运输保障队伍及运输车、船队,并进行编组。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1-2次演练,或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6.2宣传教育。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应急受理电话和部门,积极宣传有关紧急处理、自救措施。

6.3培训。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其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能力。

6.4监督检查。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7附则

7.1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市公路交通部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7.2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预案实施部门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7.3预案实施的奖惩。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4本预案的具体适用由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8附录

8.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2应急组织机构是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行动而成立的组织,通常包括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8.3预警是指预警机构依照预测机构提供的突发公共事件分析推测结论,按预案的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发出的警报。

8.4应急响应是指针对已判明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常应急响应分为准备、事件监测、控制、消除、恢复、报告等几个阶段。

8.5后期处置是指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后,按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和总结工作。

8.6应急保障是指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危害而开展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它包括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和技术储备等方面。

8.7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