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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行感冒(简称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该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确保在发生该病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乡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乡养禽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乡直各有关站所及各村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当该病疫情发生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报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蛋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学或病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乡政府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高致性禽流感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决策,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职能部门
1、疫情处理组:①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②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③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④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⑤组织对疫区、受威胁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⑥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⑦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⑧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⑨培训防疫队伍,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⑩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3、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发管理。
4、协调组:配合畜牧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5、防保站: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6、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予以配合,保证疫区内通信畅通。
三、应急措施
乡直有关部门协同各村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应采集病料,送上级防疫部门确诊。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乡兽医站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疫情处理应急队;提出相应措施建议,立即将疫情迅速上报。领导小组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乡政府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单位要做好疫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系统
(一)政策保障
全乡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村的目标管理。
(二)物资保障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储备物资。 (三)技术保障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兽医科技人员必须按技术要求采集病料专人送检。
(四)人员保障
1、省、市、县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应急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解除紧急措施状态的命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紧急状态。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