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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为了巩固和发展矿山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特制定桂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到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釆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目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我市目前不存在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今后发现和需要开采的,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釆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锰矿、河砂、石灰石、铅锌矿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公路、航道等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石灰岩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全市矿业权审批实行“两个一律”、“三个统一”和“四个不在”,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两个一律”即新设立矿山一律实行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延续登记矿山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三个统一”,即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四个不在”即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国士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10日~11月20日,宣传发动,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1日~2006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10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四阶段:2007年11月1日~12月31日,总结阶段,对国务院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和“回头看”,写出工作总结,迎接上级验收。
六、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士资源局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到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经费来源
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专项整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统一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