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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局直属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实现其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不断提高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和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并结合下一步股份制公司改组、改制的方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经营管理
一、局经营管理处受局委托对局直属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帮助各公司、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各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等各个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引导各公司、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改组、改制工作。
三、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为了保障局与各公司、企业沟通渠道的畅通,使局及时掌握公司、企业的生产动态,了解公司、企业的实际问题,并在最大程度、最快时间内给予帮助,特建立局与各公司、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经营处负责组织,会议分为三级。
第一级:年度例会。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召开。由分管经营管理的局领导、各直属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讨论上一年度各家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就新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任务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二级:半年例会。为配合局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和实施,在每年局年中经济工作会议之前,由分管经营管理的局领导、各直属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讨论各直属公司、企业上半年所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经济决策,下半年的工作计划,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各家公司所出现的问题。
第三级:月例会。由经营处有关人员到各家直属公司、企业,了解当月的经济运行情况,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了解各公司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向局反映有关情况,并帮助解决已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检查、督促有关局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情况。
四、局经营管理处对各公司、企业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制定相关经济指标对各家单位进行考核。
五、公司、企业遇有重大经济活动,需及时向局进行书面汇报,局经营处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并写出书面意见供局领导参考。
六、公司、企业以国有不动产进行投资、合作、出租和出售等经营活动和以货币资金投资的长期投资项目,需充分调研论证,并请示局经营管理处,经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签订合同,相关文本文件要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条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
一、公司、企业需向局有关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报表数字要真实准确,每份报表均需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和报表填报人员签字认可。
二、在报送报表的同时,要根据报表情况附上书面的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列出当月公司、企业所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经济发展运行情况并做出与以往年度的同期比较分析。
三、局主管部门要派专人对各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局项目经费要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公司、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地勘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五、公司、企业借局流动资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本息,逾期不还的,按逾期时间交滞纳金。
六、公司、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招待费标准。严禁挪用公款,严禁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
七、局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只对其认定的出资额负有限责任,各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责任自负。对公司、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要严格按国家及局有关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利用闲置资产,盘活固定资产。及时报送有关资产报表。
八、设备的更新改造原则上公司、企业自行解决,对于大型设备的更新改造要报局审批核定后方可执行。对于更新改造设备、转让、变卖、抵账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做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人事、劳动管理
一、公司、企业负责人凡离岗(含出差,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天以上的,需向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打招呼。
二、公司、企业聘用部门主管以上的工作人员,需向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三、公司、企业聘用财务主管人员,需向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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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考核办法
根据局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局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