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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学校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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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学校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财政学校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拥有的财产是国有和校有的资产。它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师生生活等活动的重要物资条件。加强学校的物业管理,充分发挥学校资产的作用,是办好学校的物资基础。

第二条学校物业管理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物业产权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防范物业流失;合理调配现有资产及有其效使用;及时维修,保持资产良好的使用功能。

第三条学校物业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合理调配、用管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统一监督管理,各科室享有物业合理使用的权力。

第四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总务科是学校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政府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校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物业登记,组织物业的建帐工作与管理;

3.负责组织学校物业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学校物业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处理;

5.负责组织大型教学生活设备配置的可行性论证,及其采购买;

6.负责学校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使用效益的监管和大型公用行政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7.负责学校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第六条各科室特别是信息与电教中心、图书馆、学生科、培训中心是学校物业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校物业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安排一位人员负责本部门物业管理工作。二级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和学校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学校物业管理部门;

2.负责归口设备物资的建帐、建卡和物资的管理;

3.规划归口物业配置、负责本部门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4.负责归口物业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5.负责组织本部门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防止物业流失;

6.负责有偿占用归口物业的费用上缴和物业的保值或增值;

7.学生宿舍楼的财产及楼内公共设施由学生科宿舍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要维修、更换、添置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根据政府关于物业管理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我校物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损坏物资或丢失物资赔偿制度,区别情况做出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设备、机电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凡是能独立使用,使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仪器仪表、电子设备、车辆、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物业或低值物资,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物业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赠送),使用部门都要在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建帐,办理物业报增(报减)手续。

第九条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资,如玻璃器皿、电子元件、零配件、文具用品等。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满足需要的原则拟定物资采购计划,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

第十条各类设备、机电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使用人要经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和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

第十一条凡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或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为前提。使用单位必须向学校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有关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学校设备、机电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对设备使用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贵重设备、机电以及操作较复杂或操作中容易出错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设备安放处设置明显标识,列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老师或学生在操作前,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并得到设备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允许后方能上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需要填写使用记录的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必须认真填写使用登记册内的有关项目。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办公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学校解决经费的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报。物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议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立项,再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拨款。

第十五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防止浪费。根据学校实际,实行岗位责任制,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等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有关表格送物业管理部门,经过鉴定、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处理和变更帐务手续。

第四章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第十七条广东省财校校园内建筑物,所有权属学校。总务科代表学校维护建筑物的所有权,对校内的各类用房进行安排、调配,对房屋使用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各科室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类用房定额指标。使用单位有合理使用、妥善保护、保养和维修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以其它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它用房。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教工住宅区实施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住户承担已购住房维修维护责任,遵守已购住房及住宅区的管理规定。校内未出售的住房属于非福利性质用房,由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暂时尚未购房的教工短期租用,学校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租金。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财校校园里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归学校统一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校内土地,经过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须向学校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要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不得在围墙上开门、打洞。

第二十三条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所有。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都有用好管好学校物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物业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校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处理:

一、对本部门所管辖的物业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物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物业登记、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五、擅自把非经营性物业或学校无形物业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级物业管理人员和物业使用人员,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物业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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